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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警員離婚後遭前妻依退撫法請求分配退休金。
- 重點二:法院認為妻曾工作22個月享勞退,故駁回請求。
- 重點三:律師建議公務員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以自保。
陳姓婦人與楊姓警員結束24年婚姻,欲依退撫法向銓敘部請求分配退休金 ,卻因曾工作22個月、享有勞退 ,提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律師陳少璿指出,公務員 日後若不想讓離婚 配偶 分配退休金,婚前則應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才是根本之道。
依退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的離婚配偶婚姻滿二年者,可請求分配該公務員支領的退休金;同條第二項則明文,離婚配偶於婚姻期間依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者,若欲行使分配請求權,則以該公務員依他法享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律師陳少璿認為,本案判決採取「只要婚姻存續期間曾依法取得勞退權益,就整體排除,而不能切割家管期間與勞工期間」的見解,雖與退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無牴觸,但也忽略了該規定,未必當然導出「一日勞退,全婚姻期間均喪失請求權」的結論。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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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退撫法規定,公務員的離婚配偶只要婚姻滿2年,原則上可請求分配其支領的退休金;但仍須再檢視是否有其他法定排除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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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妻在婚姻期間曾工作22個月並享有勞退,法院認定她屬於婚內已依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者,因此不符合向公務員請求分配退休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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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最根本的方法是婚前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先從財產制度上排除未來爭議;若等到離婚後才處理,通常較難完全避免退休金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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