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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繳6萬元罰鍰不代表違建就合法,仍可能被要求拆除。
- 重點二:農地或都市違規使用屬不同法規,罰的是違規不是同意。
- 重點三:既存違建、舊違建與新違建有別,買賣前須先查清楚。
老王的鐵皮屋蓋好那天,做了一件讓所有人傻眼的事:他打電話,檢舉自己。朋友問他是不是瘋了,他笑得很得意:「你不懂啦,這叫六萬護一生。」
這句話的算盤是這樣打的。農地上違規蓋房子,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罰鍰是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都市計畫範圍內是《都市計畫法》第79條,罰鍰範圍相同,6萬就是最低的一檔。
老王聽前輩說,以前地方政府人力有限、案件又多,被罰過、列管之後,常常好多年沒人再回頭追蹤,與其天天提心吊膽,不如先讓政府來罰、來建檔,把這關過掉。於是主管機關到現場查證、開單,老王乖乖繳了6萬,之後一年、兩年、十年,果然沒人再來,他還逢人就說:「我這棟是罰過的,沒問題啦。」
問題是,那張罰單處罰的是「違規」,不是「同意」。它從頭到尾沒有承認這棟鐵皮屋可以這樣使用,主管機關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恢復原狀的權力一直都在,只是暫時沒有出手。沒人來,不代表沒人看見。
第12年,老王準備退休,把農地連鐵皮屋賣給小陳。小陳有點猶豫,老王拍胸脯說:「你看那些幾十年的老房子,違建不也都列管在那邊沒人在拆嗎?我這個一樣啦,罰過了,你放心。」小陳信了,完成過戶。
半年後,小陳想把鐵皮屋擴一間,找師傅就動工。他沒想到,土地 上的變化不是只有鄰居看得見,內政部有一套國土利用監測,會用不同時期的衛星影像比對,找出有變化的地方,再通報地方政府到現場查證。
擴建的那一間就這樣被找了出來,沒多久,主管機關的公文寄到小陳家:違規使用,限期恢復原狀。小陳當場傻眼:「鐵皮屋是老王蓋的,關我什麼事?」但這次擴建是他自己動的手,而且公文的收件人,是現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也就是他。
他心想先放著,之後再處理,結果期限一過,就不只罰一次了。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逾期不繳,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依限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2條還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老王當年的6萬元,以為買的是一輩子的平安,其實只換到一張「我違規過」的紀錄。
小瓏專業補充:三個常被誤會的觀念
一、買到別人留下的違規,不一定沒事。
罰鍰屬於行政罰,通常要看有沒有故意或過失,所以剛買下、完全不知情的人會不會被罰,要看個案。但「要求限期改善、恢復原狀」是另一回事,針對的是違規狀態本身,不一定因為換了所有人就消失。
實務上,主管機關選擇對誰處理,也不一定只找當初動手蓋的人,會考量現在誰對土地有管領力、有能力改善。所以買到有問題的房地,違規狀態就可能變成你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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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王把「六萬」和「既存違建」搞混了。
「六萬」管的是「土地怎麼用」,依據是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既存違建」管的是「房子有沒有合法蓋」,屬於建築法體系。這是兩套不同的系統,以台中為例,違建如果同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都發局除了處理違建,還會知會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辦理,所以同一棟鐵皮屋,可能兩邊都被處理。
既存違建,指的是某個「時間分界點」以前就已經蓋好的違建,政府原則上是拍照建檔、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也就是老一輩說的「列管沒在拆」。
但分界點各縣市不同:
台北市是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台中市則是民國100年4月20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既存違建,100年4月21日以後蓋的是新違建,另外原台中市八個行政區民國87年10月1日以前蓋好並經查報的,稱為舊違建。
新違建原則上要查報,認定後依序排程拆除,施工中的更是即報即拆。而且時間不是自己說了算,台中是依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水電費收據、航空照片、門牌編釘證明等資料認定。
就算真的是既存違建,也有三個盲點
1.緩拆不等於合法,只是拍照建檔、暫時排在後面;
2.也不是永遠不拆,像屋頂既存違建隔出三個以上使用單元、加蓋到第二層以上,或被消防單位認定妨礙消防安全,以及妨礙交通、衛生、市容,或被列入市府專案處理,都仍會查報;
3. 修繕也有限制,台中規定以原規模、不增加高度或面積為限,且這類修繕以一次為限。老王的鐵皮屋若蓋在民國100年4月21日以後,在台中就是新違建,他聽來的「列管沒在拆」,根本輪不到他。
三、違建有沒有機會變合法?
有。經開業建築師檢討,若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可以依規定補辦建築執照。但像老王蓋在農地上的,得先看土地使用規定允不允許,不是繳了罰款就能走這條路。
最後小瓏代書想說
繳過罰款、被列管、被緩拆,都不等於合法,也不代表以後都不用拆;沒人追也不代表安全,土地上的變化,現在有衛星影像可以比對,也有航空照片可以查證;買農地或有違建的房子,別只聽一句「以前罰過了」或「這是既存違建」,買之前先確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並確認這棟屬於新違建、既存違建還是舊違建。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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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罰鍰只是針對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並不等於主管機關同意該建物合法存在;若土地使用或建築程序仍違法,仍可要求限期改善、恢復原狀,甚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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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行政罰通常要看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但要求改善、停止使用或拆除,重點在違規狀態本身。實務上主管機關也可能找現在有管領力、能處理的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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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是特定時間點前已存在的違建,原則上多採拍照建檔、分期處理;新違建則通常會查報並排程拆除。兩者適用的管理方式不同,且都不等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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