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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明跟阿美有一個孩子小明,但小明出生沒多久阿明與阿美就離婚,之後阿明也未支付阿美任何扶養小明的費用,也從未探視過小明。
多年後小明某日突然收到臺北市社會局的公文,表示阿明因為重度失能 ,現由社會局協助安置於社福機構恩典之家,社會局已為阿明墊付了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安置費。
因為小明是阿明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 人,所以要向小明追討這些安置費用,小明對此深感錯愕,認為這並不公平,小明不想付這筆錢,請問可以嗎?
解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小明對身為父親的阿明是有扶養義務的,而老人福利法 第41條第3項也規定,主管機關為長者支出之安置費,是可以向直系血親卑親屬請求返還的,所以社會局有權利要求小明返還這已代墊的一百萬元費用。
但很多人一定覺得不公平,阿明對小明沒有任何養育之恩,小明竟莫名其妙地要被社會局追討安置費?其實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也設有特殊其況下扶養義務(小明)人可以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
例如,扶養權利人(阿明)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扶養義務人均得向法院主張減免扶養義務。
只不過即使提了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扶養義務也是從「法院裁定確定後才免除」(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50號裁定參照)。
換言之,在裁定確定前小明的扶養義務還是存在的,所以即使法院現在裁定免除了小明對阿明的扶養義務,但社會局先前已為阿明墊付的這一百萬元安置費用,小明還是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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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明有辦法在社會局為阿明墊付費用前,就主動向法院聲請說要減免除自己對阿明的扶養義務嗎?
答案是可以的,目前有不少實務見解認為,扶養義務人(小明)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減免扶養義務的聲請。
小明的扶養義務若遭法院裁定免除確定,之後社會局如果再繼續為阿明墊付安置費用,就不可以再跟小明要了。
結論:
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地方政府追討安置父母的費用,只要有遇到父母從小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形,都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避免日後莫名其妙地遭國家追討債務。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文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原文為: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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