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55歲的大哥,結婚30年,為了當一個負責的好男人,每個月把辛苦賺來的薪水原封不動交給太太管理,自己只留一點搭公車的零用錢,吃最簡單的便當。他以為這是愛的表現,沒想到太太卻說要跟他離婚 ,而且到了這一步,才發現自己名下資產是「0」,而太太名下卻有三棟房子。
當他想爭取財產時,太太冷冷地說:「錢是你心甘情願給我的,房子是我的名字,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真的是一個好男人的悲劇嗎?難道毫無保留的信任錯了嗎?
1.管理不等於贈與,剩餘財產分配 是最基本的權益
把錢交給另一半管理,在法律 上並不當然代表是「送給她」,雖然錢進了太太的帳戶,房子也登記在太太名下,這些資產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
既然房子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依然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設這三棟房子經過鑑價後總值3000萬,而先生名下為0,先生有機會向法院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這份權利是法律賦予婚姻 中經濟弱勢一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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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剩餘財產,要錢不要房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為單位的,堅持要「分其中一棟房子」或「分房產的一半持分」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真的想要房子,技術上,先請求分配「現金」,等到判決確定或進入調解程序時,再協商由對方將房子過戶來抵償這筆現金,程序走對了,權益才可能拿得回來。
3.婚前與婚後買房差很大
如果是婚前買房,原則上就是「各自所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除非你有特別的協議,否則婚後很難主張要分這棟房子。如果是婚後買房,即便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通常會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爭取房子價值的一半。所以,若希望資產能共享,婚後投資置產是比較有保障的選擇。
4.用婚前協議服務你的婚姻
如果結婚前有簽「婚前協議」或後來簽了「婚內協議」,這場悲劇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很多人不敢開口談錢,怕傷感情,但婚前協議其實是在服務你的婚姻、愛情與幸福。
婚前協議的價值在於溝通,溝通好之後再寫下來,才成為了那份協議。在我們愛情的甜蜜期、關係好的時候,就把生活費誰出、房子登記誰名下、甚至是孩子姓氏等問題溝通清楚,訂下那個協議、訂下屬於你們婚姻的法律,讓法律來服務你們,而不是等到最後,只能自己屈就於法律。
這位大哥是個好男人,但這件事告訴我們,沒有界線的愛,有時會讓自己陷入險境,一個真正成熟的好男人,除了愛你的另一半,更要懂得守好你的法律陣線,讓界線保護你的家庭。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 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30年的付出,換來離婚時的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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