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與爸爸斷聯20年,繼承他的千萬債務 ,等於一輩子上班都在幫爸爸還債?律師王至德解析,依法僅需以遺產清償,即使還不完也不必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支付。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律師,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今天一位粉絲傳了這篇文章給我,問我說這個人是不是沒救了?
我看了一下,大致上就是原PO被爸爸家暴後逃離家裡,然後原PO在20年前繼承了爸爸的債務,銀行跑去提告,結果法院判決原PO要還1000多萬元,結果原PO變成上班一輩子得幫爸爸還債的慘人。
首先,現在的繼承法律規定繼承人如果沒有聲明拋棄繼承 的話,的確是需要幫被繼承人還債,不過最多就是把遺產拿去還債,還不完就算了,不需要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還錢。
打個比方,老王有100萬的存款,但是另外欠了銀行1000萬,老王過世後由小王繼承了這100萬存款,當銀行來討債的時候,小王就把這100萬拿出來丟在銀行的臉上說:「拿去買藥啦!」,然後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剩下900萬元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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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以前並不是這樣的,在民國96年以前,如果沒有特別去聲請限定繼承的話,小王除了把100萬遺產拿出來還錢之外,自己還得清償剩下的900萬,而最前面提到的原PO的情形大概就是這樣,為原PO沒有辦限定繼承,所以得幫爸爸還這1000多萬。
不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有規定,如果原PO在爸爸過世時還沒滿20歲的話,其實還是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這是因應修法給當時的未成年人的優待喔!所以只要原PO在爸爸過世時還沒滿20歲的話,其實根本不用幫爸爸還這1000多萬元。
就算說小王在爸爸過世時已經滿20歲了,也不用急著去柬埔寨打工,因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如果原PO是因為沒有跟爸爸住在一起而不知道要在期限內聲請限定繼承的話,也還是一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這是因為以前曾經發生過父母離婚 ,沒有扶養小孩的一方死後留了一屁股債給小孩,而小孩因為爸媽離婚後就沒有住在一起,所以根本不知道要去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結果只好幫爸媽還債的慘劇,因此在修法時特別加上這個規定。
其實就算小王都不適用上面兩個規定,大不了就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好了,實在也不用去KK園區當豬仔啦!有人認識原po的話,可以請他放心啦!然後如果有人也有類似的情形的話,也不要急著買飛泰、柬的機票喔!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本文轉載自《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父債子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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