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 季即將來臨,但許多人對於報稅還是「霧煞煞」,對於有扶養 親屬的人來說,如何申報扶養更是一大重點,本篇《橘世代》整理常見扶養報稅問題以及申報扶養的注意事項,讓你報稅更加簡單又順利!
所得稅稅額如何計算?
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例,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 -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
最後,所得淨額再乘上適用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就可以知道今年是否可以退稅,抑或是繳稅。
1.所得總額:全年所得總額
2.免稅額:自己、配偶、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可減除
●標準及列舉扣除額二擇一:
●標準扣除額:自己、配偶可減除
3.列舉扣除額 :自己、配偶、扶養人
4.特別扣除額: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可減除
5.基本生活費: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可減除
申報扶養如何節稅?
每年報稅季申報的時候,除了每人基本生活費21萬元、標準扣除額每人13.1萬元以外,如果再加上扶養親屬,每人可減免9.7萬元免稅額、年滿70歲以上每人可扣除14.55萬元,因此,很多人透過申報扶養降低稅負支出。
但也要注意,列報扶養親屬並非報越多就能節更多稅!
列報扶養雖可減除扣除額,但也代表親屬的所得也會併進納稅人所得中,就算退休沒有收入,但像是股票利息、土地買賣等收入,也會算在報稅者身上。
所以在報扶養的時候,一定要記得以「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來計算,大於所得列報扶養可節稅,若小於所得則無法節稅。
免稅額扣除額是多少?
1.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減除14.55萬元。
2.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萬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6.2萬元。
●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不選擇標準扣除額,可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時應附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5)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6)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7)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108~114年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哪些身分關係可報扶養?
如需新增受扶養親屬,請先確定是否符合報扶養的身分,包括:直系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等,根據身分不同,須符合的年紀也不同。
1. 直系尊親屬(祖父母、父母)
▪ 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
▪ 未滿60歲:須符合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 年滿18歲: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3. 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 年滿18歲: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4. 其他親屬或家屬(伯、舅、姪、甥、孫等)
▪ 未滿18歲: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互負扶養義務且確有扶養事實。
▪ 年滿18歲: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什麼是無謀生能力?
如果具備四項條件其中一項,即符合無謀生能力:
1.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取得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2.符合長照扣除額規定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4.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不超過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20.2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報扶養常見問答
Q1: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A1: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Q2:兄弟二人以上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時,應如何申報?
A2:兄弟2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應由兄弟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
Q3: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3: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民國95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Q4:去年報過扶養,為何今年系統無資料?
A4:考量實務上常有祖父母、父母及兄弟姊妹被家人共同扶養而協議其中一人報扶養的情形,因此,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必須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 ,今年(第3年)才能於系統查到資料,不用再自行新增。
Q5: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5: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福部依公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21萬元(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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