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房客注意,租屋 電費 新制將於7月15日正式上路!為了促進租屋電費計收的合理性以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租屋電費提出新的規範。本次修正不溯及舊約,但是7月中後,房東不得再超收電費,如果違規超收,最重開罰50萬元!
房東收我電費一度6元合理嗎?
過去租房 常常看到各式電費計價方式:
●有些標註以台電
方式計價
●有些一度收取5-6元
●有些則註明一個月多收2000元,水電吃到飽
為什麼台電的電費每度也才約3、4 塊元,但是租房的時候,常常會看到房東一度電收取5元甚至6元?雖然有些是惡質房東,但其實這樣做可能有一些原因。
首先要注意,台電的住宅電費是採累進費率制,也就是說當每月用電量越多,每度電費用越高;而通常房東會將房子隔很多間出租,而這些房間使用的「分電表」是先計算個別房間用電,再匯入同一台電電表,加上公共用電,所以整戶或整棟房屋的總用電量也相對較高;若房東未申請台電分戶,電費計算方式也比房客自行計算電費來得高,也因此造成電費的預期落差。
而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租屋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一度金額不得超過8.46元,非夏月(10月1日至5月31日)則不得超過6.63元。
因此,若房東一度電費收6元,其實也還在台電的規定當中。
租屋電費新制有哪些調整?
這次租屋電費新制主要是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的爭議。自7月15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租屋電費新制規定2大重點
1. 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2. 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
●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
●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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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電費新制怎麼辦?
對於民眾在新制上路後可能遇到的電費收取的種種問題,像是提前終止租約時要如何結算?分租套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要如何分攤?地政司也已經整理相關建議處理方式提供給房東房客參考,包括常見Q&A、懶人包。針對有最新版「住宅租賃契約」需求的民眾,可以到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下載新版租賃契約書範本。
如果對於租屋電費新制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向縣市政府洽詢。
違反電費新制,房東會怎麼樣?
內政部也要提醒房東,112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罰鍰。後續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
另外,今年內政部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完成簽約合作,將於8月起擴大提供免費租屋法律電話諮詢,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 412-8518)暸解如何於法律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電費新制常見Q&A
Q1、台電電費單是 2 個月一期,終止租約時如還未有當期電費單,則每度電費應該如何計收?
A:
1. 這次修正住宅租賃契約之租屋電費計費上限規定。至於電費收取之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等,仍得由房東房客於訂約時另行協議。
2. 實務上,訂約時可先約定,終止租約時之每度電費數額收取金額或標準,之後再依實際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找補溢短收之電費或是向台電申辦提早抄表結算電費,再依所產出結算電費單上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收。
Q2、分租套雅房以房間用電度數計費者,因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費期間非固定,該如何處理?
A: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算周期,除可參依電費單所載「計費期間」外,電費單上也有「下次抄表日」資訊,可以該日期同步抄算各分租房間用電度數,再以該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算租屋電費。
例如:電費單上所列下次抄表日為 113 年 8 月 15 日,房東於當日抄表各分租套雅房之用電度數(假設 3 間,每房用電 500 度),再以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2.5 元/度)計算,則當期所收取之電費總額為 3,750 元(500*3*2.5)。
Q3、屋外公用電費要如何計收?
A:房東應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實際情形瞭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始得據以向承租人收取該電費。
Q4、為何屋外公共用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用戶電費就不能計收?
A:考量不同租屋類型之用電態樣及電費計收不一,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電費如未向台電申請分攤至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因實務上有以納入社區管理費收取,或由同棟各戶或數戶共同依約定方式分攤等。
而且難以讓承租人查證其約定分擔方式、實際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易衍生超收電費或租屋電費糾紛情形,故本次修正定型化契約明定,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Q5、租屋處有分租情形,屋內的公用電費如何計收?
A:依台電電費計算方式,屋內公用電費已包含於總電費並計入每度平均電價,至於該部分電費之分攤方式,得由租賃雙方自行協議約定。
例如:假設屋內有 3 間房間出租,每房用電 300 度,電費單上總用電度數為1,000度,則屋內公共用電數可推算為100度(1000-300*3),假設已約定按房間數平分度數,則每一房間應分攤屋內公用電費度數為 33.3 度(100÷3),再依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假設 2.0 元)計算各房所應負擔屋內公用電費為 66 元(33.3*2)。
Q6、要如何知道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A:依新制規定,房東應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Q7、已經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A:新制上路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公告生效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惟租賃雙方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Q8、適用新制的租約,房東如果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房客該如何處理?
A:因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如房東違反本次電費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 5 萬至 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Q9、房客向台電申辦查詢租屋電費資訊是否要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可以查到哪些資訊?
A:
1. 新制上路後,房客可直接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不需要房東同意。
2. 房客可線上或臨櫃向台電公司先完成申辦程序後,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進行線上查詢。可查詢的電費資訊包含:租賃期間租賃標的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當期用電度數、應繳總金額、計費期間等。
3. 住宅租屋電費查詢的相關申辦作業、應附文件等事項,可逕洽台電公司或至「台電網路申辦系統」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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