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眷淑芬為家庭操持16年,在家當家庭主婦 帶小孩勞心勞力,離婚 後身邊沒有財產和收入,依法淑芬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不過淑芬的軍人先生忠漢卻不願意將退休金 分給淑芬。律師表示,以「協議」為原則,若協議不成,淑芬可向退休金審定機關申請,代替配偶忠漢給付這筆錢。
離婚竟可請求分配對方退休金?認識「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
「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大家可能很陌生,也會疑問和常聽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有何不同呢?王耀緯律師解釋,過去夫妻離婚只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權利是以現存財產做計算分配。
而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必須等到退休後才能請領,實務上認為退休金以後會不會拿到仍是未定之天,「這不是一個具體現實、存在的財產,配偶還未取得之財產」,就無法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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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立法者認為,如果是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對婚姻家庭有貢獻,如果不能去請求退休金是無法合理評價其對於婚姻中的貢獻程度,為彰顯配偶在家庭中之貢獻,因此才立法設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
王耀緯指出,「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請求依據不同,前者是年金無法加入至剩餘財產分配中,才特別獨立賦予民眾權利去請求;後者依民法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這兩者法源依據不同、但可同時請求。
年金分配請求權 軍公教配偶限定
王耀緯強調,「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請領條件較嚴格,例如公務員 是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是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或「共同財產制 」為前提,離婚配偶可以行使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的基本條件,須符合以下要素:
一、婚姻關係至少須滿2年。
二、軍公教配偶是無工作、家庭主婦(夫)。
三、夫妻均為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離婚時才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如果公、教、軍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就不適用此項規定。
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不能有故意導致退休人員或未來可領的退休人員故意置於死。
六、分配方式是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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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分多少錢?以雙方協議優先
針對離婚配偶的支領退休金的方式,王耀緯說,「以協議為原則,雙方談好一金額並支付即可,但若協議不成無共識,離婚配偶就直接向退休金審核機關,要求審定及給付退休金,等於代替配偶給付這筆錢。」
他進一步表示,剩餘財產分配權也是一樣,「雙方談好給付多少金額或財產,其他的民事財產上請求就都拋棄,不一定要依照法條規定差額的半數來約定」,可是如果雙方喬不攏,依法原則上可取得差額之半數金額,不過法院例外仍會依照你對家庭的貢獻程度,介入酌減或免除。
配偶未盡義務 請求年金分配恐卡關
如果在婚姻過程中,對方對婚姻協力未盡其應盡之義務,例如對方家暴、未扶養子女、坐牢或其他情事,這時候可以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調整比例,或免除分配,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也同樣可以請求法院介入調整。
王耀緯最後強調,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經常被討論是申請的身份條件問題,能請領的是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配偶完全沒有工作、另一半是軍公教,那就可以去請求年金的分配權;第二種是,如果雙方都是公務員就都可以互相請求,但如果一方是勞工就不行。因為勞工的另一半,沒有就對方的勞工退休金有請求分配之權利,基於互惠原則,也不能跟公務員之配偶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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