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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丈夫表示自己的妻子因投資 不善欠下大筆債務,因此便時常以經濟壓力給予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因為房子遭拍賣而長時間分居,種種原因造成家庭動盪,影響到自己與孩子,兩人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 因而訴請離婚,然而最後丈夫的請求卻出乎意料地遭法官駁回,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出現呢?
怎樣才算是「不堪同居之虐待」?
首先我們得先解釋一下在民法十大離婚事由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是如何認定的,最高法院曾有相關見解,夫妻其中一方對於另一方做出侵害其人格尊嚴或是身體安全的行為,儘管主觀上沒有刻意虐待對方的意圖,但只要造成對方受到損害並且難以負荷,達成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就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此外,除了十大事由外,夫妻間其實仍有很多情況會造成婚姻難以繼續維持,而這些原因可能就不在十大事由內,但這樣的原因的確已經造成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這時候就會使用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只要雙方存在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也能夠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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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接著,我們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判決,丈夫的離婚請求會遭到駁回的主要原因在於,妻子其實並沒有因為負債而對他有精神上的暴力,丈夫其實常在國外工作,因此家中事務及孩子都是由妻子一肩扛起,同時,妻子也在外工作分擔家計,不僅對家庭盡心盡力,也沒有因為金錢而去對丈夫施壓,此外雙方雖然有分居,但仍時常前往對方的住所,不只會一起過夜出遊,甚至也有性生活,而這些情況也表明兩人其實仍有意願繼續維繫婚姻關係,並沒有因為經濟或分居原因而感情破裂,不願意繼續當夫妻。
既然沒有發生虐待行為,可能只是因為價值觀 上不同,或是因為小事而爭吵不休,就只能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做為訴請離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兩人不僅時常來往、過夜,也有性生活,這些行為也顯示出雙方並非沒有意願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彼此間就沒有所謂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最後才會遭到法院駁回離婚的請求。
雖然這個訴請離婚是被駁回的,但如果真的遇到配偶會對自己做出言語、精神甚至肢體暴力時,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不僅要立刻聲請保護令 ,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來結束這段可怕的關係,遠離暴力的配偶。
本文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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