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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現代人生活越來越離不開網路,既然是放在網路上的公開內容,能不能拿到個人網站或社群使用呢?網路上的內容並沒有印成書籍,也歸著作權法所管嗎?看看律師 怎麼說。
很多人誤會!使用內容並「註明出處」仍會違反著作權法
在網路搜尋或下載圖文超級方便,幫作者註明出處就能安心使用了吧?其實一樣是違法 的喔!阿暉律師解釋,不管有沒有標記出處,只要是「使用」都屬於違反著作權的範疇。
網際網路的出現,便利了大部分人的生活,不少人會上網搜尋甚至擷取想要的圖片或文字,放到自己的臉書或社群中使用,認為只要「註明出處」就算是合理使用,不過事實上,不論是否有標記圖文出處,都同樣屬於著作權法上所定義的「重製」行為,同樣是違法的喔。
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額。又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應特別注意!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網際網路的出現,便利了大部分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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