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七日鑑賞期」其實在法律上稱「猶豫期」,來自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然而,雖然消保法保護大多消費者可以「無條件」主張解除契約,但也不是每種商品都可以這樣退貨喔!
以下7種為消保法所不允許主張的商品
1.易腐敗、保存期限短或解約時將逾期
2.依照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商品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有形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
6.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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