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很重要嗎?少這3點小心離婚無效!
依民法 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此規定可知,協議離婚 之法定要件為:
1.有離婚意思並做成書面
2.二位以上證人簽名
3.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
而見證離婚的2位證人必須具有以下要件:
清楚知道雙方有離婚真意
依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見證協議離婚的2位證人,必須在現場親見、親聞,或者清楚知悉雙方有離婚真意後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符合此處所要求的證人。
必須具備一定意思能力
其實民法上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並沒有加以規定或限制,但證人必須清楚明瞭雙方有離婚的真意,所以至少須具備一定的「意思能力」。
當然,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證人。
親自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雖然法律 上並未規定簽名的順序,不過照解釋上來說,證人必須清楚明瞭雙方的離婚真意,所以證人應於當事人簽名之後再簽名。
綜上所述,簽署離婚協議書的2位證人,除須清楚了解雙方的離婚真意以外,也必須是親自簽名,否則若不構成法律所要求的證人,將可能使協議離婚的效果因缺乏要件而無效‼‼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離婚證人很重要嗎?少這3點小心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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