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以後,反悔不想租了是可以討回來的嗎?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房客不想租了:定金不能要求返還
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若是因為「付定金的人」反悔,而導致原訂的契約無法履行,則付定金的人無法要求返還。例如:房客看到更好的房子反悔。
2.房東不想租了:定金應加倍返還
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若是因為「受定金的人」反悔,而導致原訂的契約無法履行,則受定金的房東應加倍返還定金給無緣房客。例如:房東反悔想租給別人。
3.不可歸於雙方時:定金應原價返還
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是無法履行原契約的原因,並不在於雙方當事人有什麼故意或過失,而是有其他的因素介入所致,則房東只需要原價返還定金。例如:起租日前房子被第三人燒毀。
不過,以上3種情況是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若是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且無違法,則依雙方所約定的內容為主。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原文為:付了定金以後,反悔不想租了是可以討回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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