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張姓警察與妻子結婚並育有2名小孩,員警每月收入約7萬元,還有考績及年終獎金等,靠他一人獨撐家計。但他指控,薪水每月入帳後,妻子立即提領一空,每天只給他2、300元零用錢,以致他無法參與同事的社交活動。
這名員警的妻子沒有工作,也不打理家務,導致家裡凌亂不堪,甚至不讓他接觸2個孩子,在家裡他完完全全遭到孤立。此外,次子出生後,兩人就分房睡,根本無正常夫妻生活,兩人形同陌路,其精神及經濟飽受折磨。
法院審理期間,妻子向法官指出,丈夫因為積欠200多萬元,依照公公婆婆的指示,將薪資帳戶的提款卡、信用卡交給她保管,且每天給丈夫2、300元是買煙、酒及檳榔的零用錢,現已調整為每月2萬元,並不影響正常社交活動。
員警的母親向法官證稱,兒子一家人的相處模式,就是「媳婦與孫子一國」,兒子自己1個人,媳婦不讓孫子跟兒子親近,甚至連兒子的內褲破了,媳婦也不會幫忙買,是她看不下去幫忙買的。
案經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後,關係更形疏離,彼此無法溝通,員警更是離家,婚姻 關係僅具有形式,張男請求離婚屬有理由,判決准予離婚。
訴請離婚 ,須符合這10理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ㄕㄚ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S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本案件的情形,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離婚,是依據前述法條第2項所規定的「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
但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雙方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此時,能不能有力舉證就非常重要。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台北警月收入7萬 妻每天只給300生活費 他受不了訴請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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