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審酌子女的監護權 時,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審酌一切情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又司法院於103年發函解釋前述規定的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幼子從母原則:
若子女為嬰幼兒時,通常仍需要母親哺乳,較無法與母親分離,因此會優先讓母親擔任監護人。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若子女是可以表達自己意思的年紀,法院則會詢問子女的個人意願,用以參考監護權應如何酌定。
3.現狀維持原則:
為了使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狀態可以穩定成長,法院通常會避免生活環境的大量變動。
4.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子女有兄弟姊妹,法院會盡量將子女的監護權給同一人,以利其健全成長。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身體與性格、經濟能力、心理狀況等等。
6.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審酌過去保護、教養子女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的時間。
7.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會依照雙親提出的扶養費 用負擔方案、會面交往方案等,來評估何者比較具有善意,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目標。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原文為:協議離婚除了應符合法定要件,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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