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人夫主動追求小三 ,想與他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而這名女子因為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便欣然答應對方的追求,兩人交往 期間人夫送了女子不少禮物,還出錢幫她投保美元保單,過了一段時間後,女子發現男方竟然早就有了老婆,認為兩人這樣的關係是不應該的,因此選擇提出分手。
人夫因為無法接受女子的分手請求,因而提告,表示那些金錢都是以借貸方式給予對方的,要求對方返還,然而在法官的審理後,認為那些財物都是人夫自願贈與 的,最後判決人夫敗訴。
首先,人夫這樣的行為真的是很不優,明明已經有家庭了,卻還偷偷在外跟其他人交往,這樣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是侵害妻子的配偶權 了,而女子的部分則是因為對男方已經結婚這件事並不知情,有很大的機率會屬於不知情而不會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交往期間送給對方的東西,能不能在雙方分手後在去向對方要回來呢?法律上對這一點有什麼規範嗎?
贈與他人物品後原則上不能去請求對方返還的,不過在民法裡還是有規定幾種例外情況,讓贈與人可以向受贈人去請求返還贈與的東西,而這幾種情況分別是:
●在東西給出去之前
●受贈人沒有乖乖履行受贈條件
●對贈與人的親屬犯罪、不扶養贈與人
●受贈人故意致贈予人死亡
這四種情況就是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的例外,而第一種情況中,只要是在東西還沒給對方前,都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如果已經有一部份的已經交出去了,就只能撤銷還未贈與的部分,已經給出去的就不能要回來;
第二種指的就是附條件型的贈與,例如以扶養親人作為贈與房屋的條件,只要受贈人沒有扶養親人,贈與人便可以要求返還房屋;
第三與第四種基本上就是用來避免受贈者在得到贈與物後,反過來對贈與人不利而做出的防範方式,因此只要有以上這四種情形出現,贈與人還是可以依法向受贈者請求返還物品的。
本文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原文為:分手後可以討回以前送的禮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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