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在面試 時,都會要求求職 者附上良民證 用來證明無犯罪紀錄,出國留學也會有此要求,那如果是莫名其妙被告因而被記載不是很衰嗎?
今天來聊聊「刑案紀錄」、「刑事紀錄」與「良民證」這三個有什麼不一樣?哪些人不能申請?
前科 是什麼?
只要被告過就會有前科紀錄嗎?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都沒有「前科」這個名詞,所以如果要問「前科」還是要看當事人對前科的定義是指什麼。
而一般民眾會擔心留有前科,大部分是擔心因工作所需,這樣就沒有辦法申請到良民證,所以多數人的認知都是:沒有前科=沒有案底=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但其實這個觀念對也不對,因為大部分人指的前科是指「刑案紀錄」,而刑案紀錄是不會全部出現在良民證上的。
什麼是刑案紀錄?
刑案紀錄,其實指的是「刑案資料紀錄」,不過這些資料只有某些特定的司法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才可以調閱。
換句話說,警察局是調不到全部資料的。
而刑案資料紀錄中,只要是「涉及」過的刑事案件程序就會留有紀錄。
也就是說只要有經過刑事程序,不論最後的處分是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法院判處有罪、無罪或緩刑等等,「全部」都會記載在裡面。
什麼是刑事紀錄?
刑事紀錄,其實指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依此規定,刑事紀錄證明要經「判決確定」的紀錄才算,所以其實範圍更小。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第6條但書另行規定:
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
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只要不是「直接被抓去關」的,除非為累犯,否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基本上不會記載。
有前科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很多民眾都把良民證視為,警察局發出來的「良好公民證書」,所以只有奉公守法的公民才可以拿到,但其實不是喔!
不論是否留有刑事紀錄,我們都可以申請得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簡單來說,這份文件就是一種「紀錄」而已,警察機關會記載我們有或沒有刑事紀錄,並不會拒絕核發。
也就是說,即便是犯罪累累的惡霸要申請這東西還是可以的,只不過上面可能就會「罄竹難書」...
結論
我國的刑事法上其實並沒有「前科」這個名詞,所以如果民眾想知道自己是否有前科,大多會想到「良民證」,而良民證所記載的刑事紀錄其實算「部分」的刑案紀錄,基本上只要不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的完全責任能力人,良民證都是空白的。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原文為:許多公司在面試時要求附上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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