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去年與好友共騎機車遊墾丁 ,因林姓司機駕駛的遊覽車超車導致機車過彎時行車空間不足,偏駛到路面邊緣外倒地,慘遭遊覽車右後輪輾壓頭部當場死亡,好友受傷。吳女的父母親對林姓司機提告過失致死罪嫌,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將林男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17日下午2點多,遊覽車司機林男沿著恆春鎮山海路由南往北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該路段設雙黃線,不得超車等,竟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60公里行駛,要超越原先駕駛在同一車道右前方吳女所騎的機車,並行在吳女機車左側,導致吳女機車向右偏駛到路面邊緣外,輾壓異物而人車失控倒地,林男煞車不及,遊覽車右後輪輾壓吳女頭部,當場死亡。
吳女的父母親對肇事遊覽車駕駛林男提告,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判決指出,該處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不得超車。林男是職業駕駛考有合格的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從事該職業約11年,根據遊覽車行車記錄器畫面截圖,林男駕駛遊覽車超越被害人騎機車過程中,與其右側的機車與路面邊緣相當近,案發時兩車甫並行進入右彎道,機車騎士機車即向右偏駛到路面邊緣外倒地,認定遊覽車超車,造成機車騎車過彎時因行車空間不足,進而不慎偏駛到路面邊緣外倒地。
法官審理時發現,遊覽車駕駛林男當天中午12點半飲用兩杯啤酒後,駕車上路後發生事故,警方案發後14點43分酒測值為每公升0.12毫克,未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每公升0.15毫克標準,且無證據證明案發時有因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情性,因此難認林男有酒醉駕車的加重要件。
法官認為,林男雖沒有達法定不得駕車標準,但林男在案發前不久飲酒,竟不顧自身酒精濃度有達到上述法定標準可能,猶然駕車上路,足徵林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意識非高。
法官考量,林男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但雙方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無法成立和解,且被害人家屬均希望從重量刑,因此依過失致死判處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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