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市華成市場附近一處廣場,最近張貼告示,指停車每小時要500元,在廣場開車迴轉要收取1000元,引起前往市場買菜的民眾注意。
有市場攤商指出,廣場其實不是停車場,旁邊是一間生技公司的倉庫,公司生產線已經搬到北斗鎮,出入的貨車比較少,很多到市場買菜的民眾找不到車位,看見廣場以為無人使用,就把車子停在裡面。
生技公司管理員接受媒體聯訪時說,生產線雖然已經搬走,但還是會有貨車進出,遇到民眾停車時,出入困難造成困擾,2年前開始製作告示牌,停車費也從2年前的200元調漲到500元,主要是希望民眾不要進入廣場停車,不是真的要收取高價停車費。
停車費收500可以嗎?2大關鍵要注意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依此,當事人間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例如我說要賣、你說要買,那麼原則上契約就已經成立了,雙方都需要就契約內容履行義務。
以本事件來說,如果該公司真的要跟車主收取500元/小時的費用,還真的沒有不行,原因就在於公司有表示「如何收費」,汽車 駕駛也確實「知道」,那麼契約就成立,費用就應該付。
不過如果大家想在自家土地等地放置類似看板,應特別注意確實有使用土地的權利,例如自有土地、租賃土地、有地上權等;另外需要注意,汽車駕駛必須要是「看得到」告示牌等,否則就需要以其他方式來求償。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上述觀點並不包含「停車場」,也就是本來就是設置來給人停車的停車場,那會受到《停車場法》的限制,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沒辦法讓當事人自行約定。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停車一小時500元 迴轉一次1000元 員林超高收費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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