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何姓男子日前走路行經北市大安區延吉街,不滿一輛馬自達轎車違停在人行道上,怒氣大發一腳踩上引擎蓋、一路走到車頂,甚至大力踩碎汽車 前擋風玻璃。汽車駕駛當時在車內看傻,下車理論,雙方吵得不可開交,事後互告。
警方表示,同時接獲何男檢舉該輛汽車違停人行道,當下查詢車牌狀況發現車牌因逾檢註銷,屬於違規上路,立刻拔車牌扣繳,並聯絡拖吊業者拖吊保管,事後依道交條例開罰5400元罰鍰。
事件後續,邱男向警方控訴轎車被對方毀損,而何男則是據理力爭,認為汽車憑什麼違停人行道,無路可走當然走上去,強調「因為你違規停車才逼我要踩過去」,也控訴從車上跳下來時腳受傷,提告過失傷害罪。
台灣「四輪大爺」的觀念為人詬病,惡劣的交通狀況更被外媒稱作「行人地獄」,其中「違規停車」情形更是隨處可見。
不過若是以毀損等「刑事責任」來捍衛行人權益,除了可能需付出高額罰金以外,甚至可能受到有期徒刑的判決,可能不是那麼划算。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不滿汽車違停人行道 踩上車頂踏破擋風玻璃 駕駛傻眼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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