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林姓機車騎士經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李姓老翁,李頭部重創失能臥床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由兒子代行告訴人,林犯後自首也賠償李的兒子獲原諒;法院考量,車禍 是李闖紅燈為主因,卻因李昏迷無法撤告,恐讓林積極調解卻仍受追訴處罰,與一般國民法感情不符,判處林免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2021年10月3日騎機車經太平區中山路4段,因李翁沒走行人穿越道還闖紅燈要過馬路,林男緊急煞車摔倒後機車也滑行撞到李,造成李頭部重創、多處骨折併發衰竭,已經喪失意識、記憶及理解能力,並經法院指定李的兒子為代行告訴人。
法院審理時,林男均坦承不諱,表示當時綠燈經過路口,突然看到李時「已經來不及了」,緊急煞車仍撞上,也有道路事故調查、路口監視器等可佐;車禍鑑定也認為,李翁闖紅燈為肇事主因,林男則為次因,因此也有過失。
醫院診斷也指出,李翁車禍後喪失意識,短期內回復可能性低,且已經由法院家事法庭裁定為監護宣告,可見李翁身體健康因車禍受傷害達重大難治之重傷害。
法院審酌,林男犯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本件車禍是因李闖紅燈、沒走行人穿越道,其過失情狀顯重於林,考量林已經和李的兒子調解成立、給付賠償,李的兒子也表示願意撤告、原諒。
法院認為,林男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法定刑為3年以下徒刑,而林男原本可因李翁撤告,而獲不受理判決,但因李已昏迷且指定兒子為代行告訴人,即使李子原諒也無從撤告,恐導致林男已積極調解卻仍受追訴處罰,與一般國民法感情不符。
法院說,幾經斟酌林男犯罪情節輕微、盡力彌補損害,但縱使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猶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61條,判處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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