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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關「不禮讓行人」加重罰鍰之交通法規上路,有民眾到臉書社團發文指控,日前開車行經台中市一路口時,因遇到一名行人「站在斑馬線發呆」而直接開車通過,結果因此被取締違規開罰。
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示:「從前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警方則表示,經查證後發現該婦人當時走上斑馬線正要通過馬路,並無發呆的狀況,駕駛人違規屬實因此舉發。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是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處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不過若是行人闖紅燈通過馬路,駕駛人是否也有法律 責任呢?
若是行人違反交通法規闖紅燈通行,依據目前法院實務判決部分,其實對此尚未有統一的見解,不過較多數的見解是偏向行人有絕對優先路權的。
且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4條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依此規定,駕駛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應該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另外,也因為目前法規並未訂立明確,加上法院對這部分也尚未統一見解,因此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行人還是有可能需要負擔因過失而產生的刑事上、民事上責任。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我是行人我最大 有絕對優先路權? 2情況照樣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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