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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日前步行通過萬華區中華路1段、開封街2段路口時,無視行人號誌紅燈直接闖越馬路,遭到閃避不及的劉姓騎士撞上,事後被劉姓騎士提告並求償53萬多元。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雖然違規在先,但劉男超速 也有事故一半責任,審酌後判處李男須賠償劉男26萬9千元。
行人若違反交通法規闖紅燈 通行時,依據目前法院實務判決部分,其實對此尚未有統一的見解,不過較多數的見解是偏向行人有絕對優先路權的。
且按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 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應該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綜上所述,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還是很有可能需負擔因過失而產生的刑事上、民事上責任,不可不慎。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闖紅燈行人vs未禮讓騎士 到底是誰對誰錯?! 台北地院這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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