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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案例很常出現在各大社會新聞版面上,每過一陣子就會看到民眾酒駕造成他人傷亡的新聞。究竟喝多少酒才達酒駕標準?被抓到酒駕罰款和酒駕肇事刑責有哪些?酒駕新制判多重?酒駕罰則還有哪些呢?本文就讓律師 一次告訴你最新酒駕標準2023版。
一、酒駕罰款與自由刑看這邊!
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是民眾十分熟悉的名詞,但其實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叫「不能安全駕駛 罪」,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
2019年5月31日,酒駕修法公布除了對再犯行為加重處罰方式,更於修法理由說明觸犯本條罪名並肇事,如果綜合一切情狀可以證明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傷害結果,就應該用殺人罪或傷害罪處罰行為人。
但是自從酒駕新制上路後,台灣每隔一段時間仍會在新聞看到某地發生酒駕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社會新聞。對此有論者認為,應該將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提高至可處死刑,而不是另外再用刑法殺人罪處理。
「律師,想請問現在酒駕罰單罰多少呀?」
首要說明的是,罰款在法律上可以分為「罰金」與「罰鍰」。罰金是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制裁手段,罰鍰則是指行政法所規定的制裁手段。
因此事實上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刑法第185-3條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有針對酒駕為行政法上的規範。本段我們先針對罰鍰與罰金進行簡單的說明,其他要件會在後面解釋喔!
• 刑法
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罰金最高可到20萬。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依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酒測超標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酒測超標則是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想要做酒駕罰款查詢,在違反刑法的情況下需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知道要負擔多少罰金,但如果是違反道交條例而需負擔交通罰鍰,會在確定違規後收到通知書,或是到監理所的網站都可以查詢喔!
「律師,那我酒駕坐牢要多久呢?還是可以罰錢了事?」
事實上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酒駕的刑罰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我們會在後面做說明),但法條還有規定「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得併科的意思是「還可以加上」,也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基本款,但如果法官覺得行為人實在太壞了,就可以讓你的刑罰變成「有期徒刑」加「罰金」,也就是會讓你沒了自由又沒錢錢喔!
二、酒駕罰則與臨檢小知識看這裡!
(一) 酒駕小知識還有這些喔!
「律師,想請問可以做酒駕易科罰金嗎?」
依照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條件需要:
1.涉犯罪名的法定刑期最高沒有超過5年
2.法官在這個刑度內判決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
因此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高刑期為2年,只要法官最後判決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就能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律師,那如果不服可以針對酒駕申訴嗎?」
可以,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訴成功會是「行政罰」的部分被撤銷,如果違反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則不能以申訴解決,因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必須提起上訴。
「律師,想請問會留下酒駕前科紀錄在良民證上嗎?」
良民證依法規定,會記錄易科罰金,但不會記錄受緩刑、拘役、罰金刑的宣告。
因此如果今天讀者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後經處有期徒刑判決並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仍然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但如果是被判緩刑宣告,酒駕前科紀錄即不會留在良民證上。
「律師,那軍人酒駕跟一般人酒駕有什麼不一樣的規定嗎?」
事實上不能安全駕駛罪在一般人加重刑責與軍人加重刑責於刑法第185-3條第3項的加重結果相同,僅有加重依據的不同。前者是依照刑法第185-3條規定,後者則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
再來依照刑法第185-3條第3項規定,必須符合下列幾點要件,軍人的罰則才會加重:
• 身分是軍人
• 曾經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並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 於5年內再犯刑法第185-3條第1項的罪名
• 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致人於死(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遇到臨檢,我可以拒測嗎?
「律師,我如果面對酒駕臨檢拒測罰多少錢?」
拒測法條是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酒測拒測罰款可以罰180,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駕駛的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與駕照及對駕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特別提醒如果是酒駕肇事後致人重傷或死亡又拒測的情形,甚至會因酒駕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律師,那想請問我可以喝酒騎電動車拒測嗎?」
最近像GoShare或是WeMo這類共享電動車在台灣街道上隨處可見,有疑問的是不論刑法或是道交條例都沒有說明電動車的歸類。因此要先探討的問題是:電動車在法律規定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還是慢車?
法律實務見解認為,「動力交通工具」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蒸汽機、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動皆屬其中。
因此電動車酒駕符合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道交條例的規範,酒駕與拒測的規範會比照一般汽機車做處理。另外,如果是電動輔助的腳踏車雖然過往一般認定是屬於「慢車」,僅有道交條例的規範,但近年來也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電動腳踏車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動力交通工具!
• 112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判決﹔被告NGAN VAN ENH所騎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並無可供人踩踏之踏板一節,有現場照片為證,堪認被告確實係以電力發動方式騎乘電動自行車,故被告之行為該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無疑。
• 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等,均非所問;「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法務部民國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00年6月9日警署交字第1000120857號函參照)。經查,被告王明築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外觀類似普通機車,並無可供人踩踏之踏板一節,有現場照片為證,堪認被告確實係以電力發動方式騎乘電動自行車,故被告之行為該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警政署100年6月9日警署交字第1000120857號函釋內容,電動二輪車是否屬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動力交通工具,仍待檢察官及法官認定。
三、酒測標準2023看這邊!
「律師,那我們是只要被酒測到有喝酒就一定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規定嗎?」
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測標準其實有些微的不同。前者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後者酒駕標準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所以有些讀者會搜尋「酒駕0.15」其實不完全正確,因為有0.15毫克與0.25毫克兩種不同的狀況喔!
※也因為標準不同,在酒駕的認定上會出現「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但不符合刑法」以及「同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刑法」這2種情況喔!
「律師,最後我想知道酒測標準啤酒 或吃荔枝會達標嗎?」
啤酒會達標這件事情沒有疑問。另外關於吃荔枝算不算酒駕這件事,過去已有警察澄清雖然吃過荔枝吹酒測器會有反應,但事實上只是食物發酵後起的酒精反應,因此只要漱口後再重新檢測就不會有任何問題囉!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 過量有礙健康
本文轉載自《法律010》,原文為:酒駕罰款真的太輕嗎?酒測標準2023版這樣看! - 法律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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