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父母手足雖是一家人,但是隨著子女各自長大,經濟能力或人生際遇都不同,照顧父母 的意願也可能有差異,這時該由誰來負擔照顧父母的責任?黃靖芸律師來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假如你有兄弟姊妹,你覺得照顧父母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最近看到一位女網友發文抱怨自己的婆婆,她表示婆婆生了六個孩子,並且大家也有個家庭群組,然而,每當婆婆有事情需要幫忙或是需要錢,到群組詢問時,丈夫其他五個兄弟姊妹都故意沉默裝死不回應,導致就只剩下孝順的丈夫願意幫忙,結果在幫忙或是給予金錢後,婆婆卻都沒有表示任何感謝,開口閉口都只感謝神⋯
這樣情況讓女網友感到更生氣,認為自己與丈夫的本來就不是有多餘錢財與時間,是因為丈夫很孝順才協助婆婆,而其餘兄弟姊妹不只有錢還很有空,卻都擺爛不願出手幫忙,讓她憤怒表示身為子女都應該要負責,而不是只將所有責任都丟給其中一人。
而這位女網友所說的,只要是子女都得負責這件事情是正確的概念嗎?那在法律中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親屬間互相扶養是法定義務
其實民法第1114條有規定親屬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像是子女與父母之間就有這樣的義務,父母必須扶養子女,而子女在長大後也需要去扶養自己的父母親,這是民法上規定的義務,並不是可以不負責或是隨便放棄的。
因此,只要是子女基本上就要對父母盡到扶養的責任,假如刻意擺爛,只將所有照顧父母的責任丟給其中一人,這樣的行為不僅很不負責任,更是對兄弟姊妹極為殘忍,毫不在意自己的家人是否會因為這樣的獨自照顧而產生過多的負擔。
基於孝順的心願意主動照顧父母,然而長期下來,只有自己在努力支撐,對於其家庭的經濟壓力可能早已變得極度沉重,但卻沒有任何家人願意出手幫忙,最終不只可能會讓父母生活品質越來越差,照顧者可能也將因此而被拖垮,相信這樣的結果並不是身為「親人」的彼此所樂見的,因此主動負起身為子女的責任,一同照顧父母才是最正確也最有實質效果的行動。
當然,身為子女若是真的無力再去負擔父母的照顧責任,自己的經濟能力放在自己的家庭中已經是極為辛苦,若要再額外付出一筆金錢恐怕會讓彼此都陷入經濟上的困難。
因此子女如果因為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而有困難,其實是可以向法院去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才不會因為要完全盡到所有的照顧義務導致子女及父母都陷入無力生活的困境。
本文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粉絲專頁,原文為:假如你有兄弟姊妹,你覺得照顧父母的責任該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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