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公伯啊!我不要這段姻緣了!!!」
氣質有禮的35歲小美說話輕聲細語,卻道出對婚姻 忍無可忍的崩潰,臉上的無奈、疲憊與憤恨覆蓋了原本眉清目秀的清麗臉龐;她美麗,脾氣好,與丈夫戀愛3年後步入婚姻5年,生了兩寶,但看似美滿的幸福家庭卻像細繩繞頸,逐漸勒得她不能呼吸,最後甚至全面崩盤。
罪魁禍首不是外面的野花,卻是高高在上的神明!!!
細數多年苦楚,小美痛訴夫家的迷信,雖然交往時知道對方有宗教信仰,但本以為是單純祭拜,沒想到出嫁變自家人後,卻如同遁入佛門,差點變「出家人」!神明那雙看不見的手介入了她的婚姻、操縱她的生活,逼得她近乎走投無路!
每天早起出門回家各要在廳堂跪足叩首108下,比皇帝問安還要繁複的禮節牽制了小美的出門需求;如果擲茭請示,神明說不能出門,孩子沒奶粉一樣得挨餓聽天由命,話語權比唐國師的每日星座還要大!小美被迫成了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大家閨秀!
社群不能放照片,神明說壞人會對著臉作法陷害!
神明說公廁最後一間陰氣最盛,可以憋尿洗腎但不可以進去卡陰!
醫院晦氣多不能進,神明說小孩是佛子,破病喝香灰,萬事都OK!
你娘家沒信仰靈很髒,少回去不要影響到我們家!
你才髒!你全家都髒!
雖然心中無限吶喊,但一開始為了家庭孩子,小美「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縱使迷失自己,不曉得究竟嫁了丈夫還是嫁給了師父或神像,一樣逼迫自己虔誠跟著先生信仰,聽師父開示,直到最後一根稻草出現…..
癡迷宗教沒天良!人妻見不著外親最後一面
某日小美回家終於磕完108個頭,突然接到娘家外婆過世的噩耗,急忙想請丈夫陪同回娘家見外婆最後一面,沒想到先生義正嚴詞拒絕後還說出「神明說看到死人會沾染到晦氣,也會把晦氣帶回家!妳現在是只在乎娘家,不管婆家人死活了,是嗎?」這種泯滅人性的話,讓小美瞬間清醒過來!
「你的百般容忍,只會換來他的得寸進尺!」
去你的阿彌陀佛!我要離婚 !
一再配合、忍讓,換不到夫家體貼,也換不到尊嚴,更連基本的奔喪權力都失去!屢次溝通無效,改不了丈夫對神明的瘋狂崇拜,先生又堅決不離婚,心累之餘,只剩法律訴請離婚 這條路……
究竟什麼情況才可以訴請離婚呢?
只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註一)事由,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小美發現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好像都跟自己的情況不符合,免煩惱!律師跳出來說明:根據1052條第2項(註二)法院判斷,如有以下狀況就達離婚標準:
1、任何人如果處在跟當事人一樣的情況下都不會想再繼續維持婚姻,那就具備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即為:破綻主義 )
2、造成婚姻破裂不是小美的錯。(破綻主義中責任較小者可訴請離婚)
談破綻主義訴請離婚的彈性!
破綻主義保留的彈性是為了因應不同夫妻之間的需求與衝突,避免過度限縮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權利。
小美的案例可以主張先生癡迷宗教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影響家庭生活造成衝突不斷,無法溝通導致感情沒有修復的可能,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也同意兩人的關係到了難以維繫的狀態,且夫家極端的宗教狂熱並不是小美的錯,所以小美有訴請離婚的權利,勝訴准離的機率也很高!
最終小美成功的擺脫了前夫的瘋狂與宗教的束縛,重新展開了新人生。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若雙方不能相互信任尊重,忍無可忍就無需再忍,小美的例子是一個借鏡,也是一個契機,與其互相折磨,不如好好放手,若必要時走到訴請離婚這步,透過了解離婚法規,也不失是一個找回自我與自由的管道!
註一: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註二: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本文轉載自《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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