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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陳男生前立遺囑,表明父親未盡教養責任不得繼承。
- 重點二:新竹地院認證據不足,未認定父親構成重大虐待侮辱。
- 重點三:法院認父親仍有4分之1特留分,房地須塗銷登記。
新竹陳男因癌症病逝,生前立下遺囑 ,指父親未盡教養責任,明言不得繼承,名下遺產全留給母親。父親不服爭產,新竹地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父親曾重大虐待或侮辱,判父親仍有4分之1特留分 ,母親已辦理繼承的房地須塗銷登記。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3年7月19日死亡,未婚且無子女,父母成為法定繼承人,遺產包括新竹市房地、多筆銀行存款及汽車等,已知房地與存款價值合計約594萬餘元,尚未計入汽車價值。
陳男生前於2023年3月4日訂立代筆遺囑,指父親在他成長過程中未盡教養責任,且有重大侮辱情事,因此明確表示父親不得繼承,並指定全部遺產由母親單獨繼承,新竹市一處房地也由母親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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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母主張,陳父不僅未善盡扶養義務,還曾辱罵子女「畜生」、要求驗DNA,甚至誣指兒子是亂倫所生,兒子罹患大腸癌住院期間也未主動探視、關懷,相關情節過去曾出現在扶養費及保護令案件,因此認為陳父已符合民法「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喪失繼承權 要件。
陳父反駁,自己曾支付兒子生活費及赴美求學學費,並非未盡扶養義務,也沒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他主張自己仍是合法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為2分之1、特留分為4分之1,但陳母依遺囑將房地全部登記至自己名下,導致他完全沒有取得遺產,已侵害特留分。
法官審理,相關資料顯示,陳母過去曾陳述陳父有拿錢回家,陳父也曾於2000年至2004年間與兒子出遊、相擁合照;另名子女過去寫給陳父的信件,也曾感謝他為孩子及家庭付出,難以認定父親未善盡扶養義務。
至於辱罵部分,法官認為,陳母提出的語音留言對象並非過世兒子,僅憑內容無法確認當時完整情境;另無證據證明陳父明知兒子罹癌住院卻拒絕探視,因此不足認定已達法律所稱「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陳父並未喪失繼承權。
法官認定,遺囑將所有財產指定由母親取得,已侵害父親4分之1特留分,判父親特留分權利存在,母親須塗銷2024年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的新竹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雙方現階段要求分割遺產,因房地尚未完成塗銷及繼承登記,均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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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陳男認為父親在成長過程中未盡教養責任,還有重大侮辱情事,因此在2023年3月立下代筆遺囑,明確排除父親繼承,改由母親單獨取得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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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父親對陳男有法律上所稱的重大虐待或侮辱;語音內容無法確認對象與情境,且也無法證明父親明知兒子住院卻拒絕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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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父親仍有4分之1特留分,母親以遺囑辦理的房地繼承登記須塗銷;至於雙方要求進一步分割遺產,因登記程序未完成而暫時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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