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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高雄男子收到地價稅單,竟發現是過世親戚土地。
- 重點二:因祖母未辦繼承登記,後續繼承權再轉給孫輩。
- 重點三:再轉繼承人法律地位等同一般繼承人,須負繳稅義務。
編按:這不是詐騙!高雄一名男子收到地價稅單,驚覺自己竟是已過世多年親戚的再轉繼承人,需承擔繳稅 義務,怎麼會這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這種情況極可能是「再轉繼承」所致。
高雄市一名男子大華(化名)近日收到以自己名義開立的地價稅單,但土地所有人竟是已過世多年的家族長輩,且該土地並非父母名下財產,自己也非該長輩各順位的繼承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這種情況極可能是「再轉繼承」所致,在法律上大華已是該筆土地的繼承人,依法須負繳納地價稅義務。
什麼是再轉繼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再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如祖父母)過世後,遺產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前,原本的繼承人(如祖父母的子女)又不幸過世,導致該繼承人的繼承權再依法由其子女(孫輩)承接。即使與最初的被繼承人沒有直接繼承關係,仍可能因再轉繼承而取得遺產權利。
以大華的案例來看,原本是祖母繼承胞姐(即大華的姨婆)的土地,但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祖母過世後,由其子女(大華的父親及叔伯、姑姑)繼承;之後大華的父親再過世,原本屬於父親的繼承權又依法轉由大華承接。
再轉繼承人與一般繼承人地位相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強調,「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無異,因此具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若民眾發生繼承事實後不願繼承土地,應自知悉可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若逾期未辦理,依法便不得再主張放棄繼承。
稅捐處提醒,民眾若收到這類地價稅單先別慌,應先釐清是否屬於再轉繼承的情形。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 07-7410141 或免付費電話 0800-726969 洽詢。
本文轉載自《賣厝阿明》,原文為:突然收到過世親戚地價稅單?高雄男一查才知自己是「再轉繼承人」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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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原本繼承人又去世,於是其繼承權再由下一代依法承接,形成新的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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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相關土地長年未辦繼承登記,祖母的繼承權先由父親等子女承接,後來父親過世後又轉由男子承接,所以稅單會以他名義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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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不願繼承,必須在知悉可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拋棄繼承;若逾期未辦,就不能再主張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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