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去年無人繼承遺產案件有55件,金額高達4億5,831萬2,772元,單筆最大金額2億8,801萬元,雙雙創下新高,這些遺產因無人繼承直接「充公」國庫,但可能並非無人繼承,主要是對法令不了解。
近日國稅局分享一真實案例,孝順姪子想繼承姑姑的遺產,但兩人雖看起來親等很近,實際上姪子卻沒有繼承權,最後姑姑遺產全部「貢獻國庫」。
阿珍是家中最小的女兒,因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都相繼過世,阿珍一生未婚也無子女,和姪子、姪女關係親密,晚年也是他們照顧,阿珍今年過世,原本以為近千萬的財產可以留給視如己出的姪子、姪女,但其實從法律上認定,阿珍沒有「法定繼承人」,姪子、姪女一毛都無法繼承。
民法上的繼承順序為何?沒有法定繼承人該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阿珍未婚、沒有生子,第一順位繼承人從缺,第二順位父母親往生,繼承權就在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但如果連兄弟姊妹也往生,所有繼承人都不在,反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最後遺產就難逃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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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其實,的確有兩個好用的方法,且大部分人應該都聽過,那就是「生前移轉」和「預立遺囑」,透過這兩個方法可以使「不是繼承人之人」順利取得財產或遺產。
1.所有權人生前移轉
按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在生前直接將財產贈與給想給的人,這部分就單純的屬於「贈與契約」,原則上與遺產無關。
2️.被繼承人預立遺囑
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生前先行立下遺囑,自由的處分過世以後的遺產規劃,不過若是有「法定繼承人」的存在,則不可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姑姑想將遺產全給孝順姪兒 卻因「1步驟」沒做好 最後全部貢獻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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