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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過戶給手足=拋棄繼承?她照做卻被銀行討債…律師4步驟釐清自保關鍵

一位大姊因銀行主張三妹放棄繼承是規避債務,要求撤銷房子過戶,引發法律糾紛。 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位大姊因銀行主張三妹放棄繼承是規避債務,要求撤銷房子過戶,引發法律糾紛。 示意圖/Shutterstock

有位大姊寫了一封厚厚的來信,她的父母育有五個孩子。父親生前是辛苦的勞工,母親洗腎多年需要人照顧,大姊自己身體微恙無法正常工作,還有一個身心也有狀況的小弟,平時由大姊、小弟和母親同住在父親留下的老家。家中二女兒是普通的上班族,而三女兒和四女兒讓父母相當操心,三女兒甚至為了一個渣男,借了一大筆卡債。

父親在民國106年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 ,但生前曾交代不要把房子留給老三和老四。一家人後來透過擲筊請示父親,決定將房子交給二女兒繼承。當時三女兒也親自簽名配合辦理協議,順利將老家過戶給二妹。沒想到多年過去,銀行寄了調解通知書給二女兒,主張三妹原本有六分之一的繼承權,認為她當初放棄持分是為了躲避債務 的脫產行為,要求撤銷當年的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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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手續合法完成,銀行卻主張撤銷,面對這種情況家人該如何自保?

遇到銀行強勢討債,先別被法院調解通知書嚇壞!釐清以下幾個關鍵,才能站穩法律陣腳:

1.過戶不是無效,是銀行主張「撤銷」

當時的過戶手續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但銀行認為三妹本來有1/6的繼承權,卻選擇放棄,有「脫產」的嫌疑,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行為。不過,這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同意,不是銀行說了算!

2.遇到催討莫慌忙,冷靜確認「四大關鍵」:

(1)確認三妹的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2)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法律的追討時效?

(3)事情過了這麼久(民國106年過戶至今),銀行的「撤銷權」是否也超過時效了?

(4)銀行這樣的訴求,是否有濫用權利的疑慮?

3.法院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的差異

如果當年三妹是在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正式的拋棄繼承,她就不具備繼承人身分,銀行就無法追討這筆遺產,但如果家人採取的是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將權利讓給二妹,這在法律上銀行就可能有主張撤銷的空間。

4.愛不能盲目,個人債務個人還

大姊心疼妹妹,想問能不能用民法第1031條叫壞老公吞下債務?現實是,冤有頭債有主,既然是三妹願意替他借錢,在法律上債主就是三妹,在愛情裡,無論如何一定要守好自己的法律底線 !

面對法律糾紛,逃避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勇敢面對才是最好的策略。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 律師 FB粉絲團》,原文為:拋棄繼承、過戶都辦了,銀行還是找上門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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