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的黃老先生,白手起家開了多家知名餐廳,累積大筆財富,某天在家突然心肌梗塞,緊急送醫開刀,在病床上黃老先生在意識清醒下,用口述的方式在四名子女面前分配遺產,包括土地、不動產、現金股票等。子女們也欣然同意,承諾會照爸爸的吩咐進行,請爸爸安心。黃老先生撐了3天還是過世了,長子卻立刻翻臉不認遺產分配 方式,不僅想爭取更多、還嗆手足「法院見」!病床前的口頭遺囑 合法嗎?有效遺囑該怎麼做?本篇專訪律師 王耀緯,一次解答。
遺囑無效!無錄音、無意識、精神錯亂
律師王耀緯表示,依照民法上有關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作成遺囑的方式,且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避免死無對證,引起爭議,必須嚴格遵照法定方式進行,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目前除了口授遺囑外,其他遺囑做成方式,都須要將遺囑意旨進行書寫、筆記,僅有口授遺囑可以不用進行筆記,但仍須要進行錄音紀錄,且要有符合資格的見證人在場等要件。
因此,以黃老先生的案例來說,只是單純在子女面前以口頭分配遺囑、沒有錄音,是不符合以上五種法定遺囑作成的方式,無法被認定是有效的遺囑。
若要使臥病在床的人完成有效的遺囑,首先要確認其「是否具備遺囑能力」?如果已經「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為的遺囑應屬無效。
具備遺囑能力後,接著要判斷遺囑人是否能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若可以自行書立,盡量以最簡潔扼要的方式書立遺囑全文,但一定要「自行書寫」並且「記名年月日」、「簽名」,可以使用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減輕負擔。
有效代筆遺囑的必要條件:3名見證人
若病況已經無法自行書寫遺囑,或其不願自行書寫遺囑時,在具有口頭陳述能力之情況下,可選擇使用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的方式進行。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規定,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見證,由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做筆記、宣讀、講解,最後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不能簽名者,應按捺指印)。
遺囑人只需要口頭陳述、能簽名或按捺指印,並在符合其他要件下就能完成有效的代筆遺囑。

生命危急?2方法成立「口授遺囑」
若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已經沒辦法使用其他方式作成遺囑,例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都無法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口授遺囑之方式進行。
依照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口授遺囑方式1:筆記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當中的其中一位,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方式2:錄音口授遺囑
錄音口授遺囑,同樣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頭陳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都錄音下來,當場將錄音帶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立遺囑注意事項?電腦打字無效!
王耀緯提醒,有些自書遺囑不符合規定,也會被視為無效。例如,以自書遺囑來說,必須要親自書寫,若採用打字的方式印出、並簽名,也是無效遺囑。
此外,使用其他遺囑方式也要注意,像是製作口述遺囑時,立遺囑人僅剩下會點頭、搖頭等手勢,或只會回答「恩」、「是」,都不符合「口述」的要件,將可能使遺囑無效。
所以在立遺囑時最好事先確定遺囑人適合哪一種遺囑進行方式,並且謹慎、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遺囑,才不會到頭來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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