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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觀念中常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因此許多人都認為女兒不可繼承家產,不過弱勢照法律上的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又或者父母在世時要求簽署「拋棄繼承 協議同意書」簽下去真的就拋棄繼承了嗎?
(一)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序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只要是婚生子女、不分男女,都符合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女兒同樣也有繼承權,無論出嫁與否,原則上可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且平均分配。並沒有什麼「女兒無繼承權」的規定。
(二)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據上述規定,繼承人的確可以拋棄自己對於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不過,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只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繼承人知悉可以繼承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因此,若是父母在世時被要求簽屬拋棄繼承等相關文書,原則上都是「無效」的,原因就在於,繼承根本「還沒開始」。
也就是說,女兒即使在父母生前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後,依約定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當然沒有問題;但若是女兒簽署後又反悔想繼承,還是可以依法主張繼承權喔!
因為生前所簽訂的拋棄繼承同意書並沒有效力。若女兒對於父母那套「嫁妝」的說法不服,還是可以對遺產主張依法繼承。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 「已經有給過你嫁妝了, 妳先簽拋棄繼承好嗎?」 簽下去就真的拋棄繼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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