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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為什麼大家都選擇「法定制」?離婚後財產又該怎麼分?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 圖/freepik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 圖/freepik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 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2020年跨年前夕,一直充滿爭議的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定修正草案被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法規相較於過往顯得更為完善、沒爭議。

繼刑法的通姦除罪化後,民法在保障國人婚姻與家庭方面也做出了重大改變。這邊指的改變並非法條上的變革,而是國人們將來在面對婚姻危機時心態上出現的轉變。

法定財產制為何那麼受國人歡迎?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在不知不覺中『被』選擇」。

對於甚少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而言,只知道登記後兩人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對於因夫妻身分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知半解。若是強迫夫妻們婚前必須接受「財產分配教育課程」,恐怕也聽不進去,因為財產分配是離婚 後的事,哪有一對夫妻會在恩愛時想著離婚呢?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選用法定財產制,離婚後會發生什麼事?

法定財產關係結束(離婚)後,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兩人從結婚當下一直到離婚時所有賺得的財產(婚後財產),扣掉這段時間累積的債務和無償得來的財產(遺產等)後相加除以二,就是離婚時可以拿走的財產數額。婚後財產低於平均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差額補到平均值,這樣的權利就被稱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下面的例子,除了帶大家了解財產該怎麼分配,也可以更容易明白這麼規定的用意:

小晴和丈夫結婚後,就辭職在家做個全職的家庭主婦,專心料理家務、帶孩子,生活開銷全仰賴丈夫一個人的收入。結婚十年後,小晴發現丈夫外遇了,崩潰想提出離婚,但丈夫告訴小晴像她這樣離開職場多年的中年婦女又有孩子要帶,外面根本不太有公司敢聘用她,甚至收入很難負擔母子的開銷。倒不如繼續當個「花瓶妻子」,至少不會有經濟方面的問題。

所幸絕望的小晴找到了晚晴法律專業律師團隊,得知就算自己沒工作,在這段婚姻關係中還是有付出心力,因為要不是自己在家帶孩子、做家事,對方根本沒辦法專心認真賺錢。所以小晴離婚後依然可以分得丈夫一半的婚後財產。

結算後發現,在兩人結婚期間,丈夫得到的財產為1000萬、債務300萬,財產中的100萬是繼承而來。小晴除了母親贈與的房屋(價值2000萬),就沒有其他婚後財產和債務。依法規定,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能包含在婚後財產內,所以丈夫的婚後剩餘財產為600萬(1000萬-300萬-100萬),小晴為0。相加除以二後可以得知,兩人在婚後可分得的剩餘財產是300萬。因為小晴的帳面婚後財產是0,所以她可以在離婚時向丈夫請求300萬的婚後財產。

早在修法前法官就會依照常理來自行判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了,並非修法後才開始限制對婚...
早在修法前法官就會依照常理來自行判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了,並非修法後才開始限制對婚姻無貢獻者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圖/freepik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前面提到小晴的例子,雖然丈夫外遇,但至少還知道要認真賺錢養家。實務上曾經出現結婚後完全不幫忙做家事、沒工作賺錢,還外遇拋家棄子的狀況。他們甚至不需要擔心離婚,因為就算如此不負責任,可以在離婚後可以挖走配偶一半的血汗錢。

在最一開始,其實立法者早就思考過這樣確實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所以在條文內特別聲明「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即便這樣的補充看似完善,但還是存在著諸多爭議與漏洞。因為每個人對不公平的定義不盡相同,如果沒有明確的文字敘述,在案件審理時就必須完全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就會出現同樣的狀況卻因為面對不同法官,產生完全不一樣結果的問題。

修法後的條文中,指出法官在判斷是否公平時,可以參考①家務勞動②對子女的教養照顧③對家庭的付出④同居與分居時間長短⑤婚後財產取得時間⑥雙方經濟能力等六大因素。

有了這些審判依據,將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先從條文內的敘述來著手進行蒐證,法官也可以直接用這些條件來判斷是否有平均分配會不公平的狀況,更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所以,簡單來說。這個修法只是讓法條整體看起來更明確清楚、有說服力。早在修法前法官就會依照常理來自行判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了,並非修法後才開始限制對婚姻無貢獻者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本文轉載自《晚晴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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