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請看護不能報稅?國稅局:不算「醫療」不能列入醫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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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家庭成員中如有符合需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的醫藥費,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餘費用屬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簡稱長照 扣除額)範疇。

國稅局解釋,失能者的長照費用與醫藥費性質有別,長照費用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不過民眾卻常檢附看護費收據,導致該長照扣除額,遭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先生2021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7萬元,經稽徵機關查認,其中8萬元是甲先生母親的看護費,因為看護費用不屬於醫藥費性質因此遭剔除。不過甲先生補上文件後,國稅局認定甲先生的母親2021年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特定身障項目,屬於重度(或極重度)的身心障礙證明,依法認列甲先生母親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符合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與盈餘按28%分開計稅、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670萬元,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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