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是在職保險,有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才能加保。但,其實有些特殊情況下,中斷工作的勞工也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喔!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就讓小葵來說明吧!
情況一:服兵役、因傷病留職停薪 、因案停職
於僱傭關係存在時,這些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投保單位不得拒絕,應以書面提出申請,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繼續加保期間,被保險人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且所屬投保單位要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
狀況二:育嬰留職停薪
經雇主同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加保,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以申請遞延3年繳納或仍按月繳納。
狀況三: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勞保的職災勞工,可申請繼續參加勞保,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當日為止。但如果職災勞工因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者,就不能再繼續加保。
職災勞工續保期間的保險費,前2年由被保險人負擔20%,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職保基金各負擔50%。
狀況四:參加勞保滿15年被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的失業勞工
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資還不符合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離職退保的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保。
續保期間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個人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
以上就是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的特殊情形。
本文轉載自《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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