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投保實支實付、住院日額、重大疾病等健康險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人過往疾病調查,因保險是承保不確定風險,對於被保人投保時已在疾病,依《保險法》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壽險業者表示,被保人與保險公司對於既存疾病有不少爭議,主要在於「既往症 」、「已在疾病」兩大部分,既往症指的是被保人過去曾發生過的任何疾病包含小至感冒、腸胃炎、大至癌症、中風;而已在疾病則是投保時被保人仍有的疾病。
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結果指出,如民眾過去曾罹患某種疾病接受治療,之後投保時已痊癒,只能算是「既往症」而非「已在疾病」,保險公司不能以曾經罹患該疾病拒絕理賠。此外,部分保險公司可能在理賠爭議發生後與保戶和解予以理賠,但要求在該保單上批註該疾病以後無法再申請理賠,實際上該批註法律上若無保戶同意,也不生效力。
udn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