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前院長關中退職後被考試院、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重新核發退離給與,並要求繳還351萬餘元溢領款項,關中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條例規定已被憲法法庭判決合憲,考試院、銓敘部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關中敗訴,可上訴。
關中2000年5月20日退職生效,而他曾任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分社的年資,在退職時經採認合併計為退職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但考試院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扣除關中已採計的社團專職人員年資10年1個月後,重新核計退離給與。
銓敘部也依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要求關中在2018年8月10日前,繳還自退職生效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已支領的351萬餘元,關中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一審判決關中勝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考試院、銓敘部適用的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重新核算退休金 ,追討溢領款項等爭議條文,憲法法庭已判決合憲。
北高行表示,考試院依規定扣除關中在民眾服務總社期間服務年資,重新核發退離給與,處分符合規定,沒有違誤;銓敘部要求關中繳還溢領款項,也沒有違誤。
判決指出,依照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也已經敘明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7條並未違憲,因此銓敘部依規定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而命關中繳還款項沒有違法,關中爭執銓敘部處分時已逾越條例時效規定的追繳期間而有遲誤期間的違法,主張不可採信,判決關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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