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其實有薪領!律師告訴你:勞工忽略這3點「恐吃大虧」

聯合新聞網 文/橘世代編輯部

台積電鼓勵員工多休假,引發「無薪假」聯想,倘若勞工不幸遇到,該如何自保?律師指出,雇主須符合3要點才可施行「無薪假」,不可單方宣告實行,雖然減班減薪資,但並非完全不支薪。

台積電的一封給員工的信、鼓勵多休假充電,引發外界揣測是「強迫員工休假」,甚至後續可能放「無薪假」,事後雖已澄清無強迫休假、或是無薪假計畫,仍然攻佔媒體版面數日。

該如何分辨鼓勵與被迫休假的定義?勞動律師陳業鑫說明,安排特休或休假應由勞工自主發動,雇主在不觸犯勞基法的前提下作規範,比方說,「有些公司會規定請特休假的程序」,部分外商休假制度優於現行勞基法,因此內部規定員工須先使用法定假後,才可申請額外的假。

他也說,有公司會以增加休假方式,鼓勵員工從事公益活動,以台積電案例來看,鼓勵大於強迫性質,主要是信中沒有提及強制規定、或未排休的逞罰手段,代表勞工仍能自主休假日,也可以拒絕休假要求。

單方面放無薪假 不符3點可檢舉

勞動法規沒有「無薪假」這個名詞,但有規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也就是雇主不能隨意實施無薪假,須符合3項要點才可實行,否則一經舉報將面臨裁罰。

第一、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已達停工或停產標準,為了避免資遣員工,須實施減班減薪措施。

第二、實施無薪假前經勞資協商,取得勞方同意後才可實行相關措施。

第三、符合前兩樣標準,在實施無薪假前,雇主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

陳業鑫說,企業單方面實施無薪假制度,事前未取得勞工同意,勞工有權利拒絕,若拒絕無效時,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無薪假不可逾3個月 期間仍然「有薪領」

無薪假攸關勞工生活的大事,施行前應先減少公司高階經理、管理職務者的福利、分紅等,而且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為原則,若須延長得再重新獲得勞工同意。

他建議,雇主在實施前應與工會協商,再各自取得勞工同意,並將協商內容以書面紀錄,避免之後兩造產生糾紛。

至於薪酬部分,「無薪假」措施雖會減班減薪,但勞工並非完全無薪可領。陳業鑫說明,按月計酬的勞工在實施無薪假期間,每月工資仍不可低於基本工資;時薪則不可低於法定規定的基本時薪。

倘若無薪假仍無法改善營運狀況,最終走上資遣一途,那公司計算資遣費的方式,須以無薪假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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