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家人有負債「領走勞退金再拋棄繼承」免還錢?法院:拋棄無效

聯合新聞網 文/ 陳恩惠 桃園報導
亡妹遺產到手姊急拋繼承,銀行追債受阻提告…法院認定「拋棄無效」。 示意圖/Shu...

桃園馬姓女子在胞妹過世2天後,就向勞保局請領勞退專戶74萬餘元,隨即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追債銀行發現馬姊閃債意圖,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馬女領遺產已實際行使繼承權,確認她仍具繼承人身分須負清償責任並駁回拋棄主張。

銀行代表主張,馬姓女子的胞妹於2025年2月8日過世,生前積欠銀行約15萬6千元債務,銀行擔憂成呆帳,想起馬妹之前有工作,於是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妹妹欠債欲扣押勞退專戶等等,沒想到卻遭告知,馬妹的姊姊已於2月10日當天,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馬妹的勞退基金,經核定後,全數74萬8426元一次提領,該帳戶隨即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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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表透露秘辛,馬女在領到這筆錢後不久,又於2025年3月13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於同年4月16日獲法院准予備查。債權銀行得知後認為,勞工退休金本質上屬於遺產,馬女既然已主動申請並領取,等同實際行使繼承權,事後再拋棄繼承,恐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法院審理時,馬女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說明,因此依規定採一造辯論方式進行審理,法官並調閱相關戶籍資料、勞保局函文及先前拋棄繼承案件卷宗,確認馬女確實在申請拋棄繼承前,就已完成申領退休金程序,屬於積極取得遺產的行為。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已經行使繼承權,例如領取遺產,就表示承認繼承,之後再主張拋棄繼承,形同免除自身義務,將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也可能損及債權人利益,法律上不予允許,因此判決確認馬女對亡妹的繼承權自始存在,仍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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