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逆襲!私生女繼承千萬遺產卻要「繳稅5735萬」關鍵這1事違憲了

聯合新聞網 文/王宏舜 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28日判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私生子女繼承生父遺產 卻要付高額遺產稅?

陳姓男子2017年死亡,妻子和3名小孩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女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知生父2016年6月將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送給周姓妻子,遺產稅5735萬必須由女童繳納、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有疑義。女童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8日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陳姓男子2016年6月將名下某鋼鐵公司淨值3億868萬元的股票送給周姓髮妻,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但翌年12月3日陳即往生,周婦和3名子女都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為唯一繼承人。

北區國稅局以股票為陳死亡前2年贈與妻子的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死亡時3億868萬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的遺產總額共有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女童雖繼承了1567萬的遺產,但卻要繳5735萬的遺產稅。

北高行認為本案爭點涉及遺贈稅法第15條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的規定,未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設有例外,認為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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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夫贈土地給妻 算遺產還是贈與?

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另一件聲請案由游姓婦人與李姓兒子所聲請,癌末的李姓丈夫2016年5月3日將中壢青平段土地贈與妻子,但同月14日即死亡,該筆土地價值1億3019萬元,併同李的其他財產遺產總額為2億2272萬元,遺產淨額1億4623萬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母子主張若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但提行政訴訟卻被訴確定。

憲法法庭認為遺贈稅法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這使得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於此範圍內,也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規定對被繼承人的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於此範圍內,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而游姓婦人與李姓兒子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

本件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為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等7名大法官卸任前的最後一號判決,月底將卸任的還有副院長蔡烱燉與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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