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對家屬而言,不只要處理遺產稅的後事,高雄國稅局提醒,在納稅義務人死亡當年度,原則上仍應課徵綜所稅,須由配偶、受扶養親屬協助申報;若無以上人員幫忙申報,這項工作就會落到繼承人頭上。
官員表示,在年度中過世的納稅義務人,除非綜合所得總額太低,未達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否則仍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的義務。
然而當事人已過世,該由誰來代為申報所得呢?官員指出,有鑑於夫妻在婚後向來採合併報稅的模式,因此當已婚的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配偶的情況中,便是由這位配偶,在隔年5月負責代為申報綜所稅。
如果沒有配偶,或是配偶也不在了,則是原本同一家戶的受扶養親屬負責申報。
官員表示,無論是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負責申報,在節稅金額上都有優勢,死亡人原有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以按照原有的權益,全額扣除。
然而在孑然一身過世的案例中,其他家屬就要注意了,官員指出,若死亡人沒有配偶、扶養親屬,或是配偶非我國稅務居民的情形,稅法則要求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在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綜所稅的情境中,官員指出,死亡人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會受限,只能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率,換算減除可減除金額。
舉例來說,黃太太在去年8月31日過世,她的老公應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繼續將黃太太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可全數扣除。
但如果黃太太的丈夫早已過世,又無其他扶養的家人,官員表示,其他親戚在幫黃太太申報綜所稅時,應以8月31日占全年天數計算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並提早於三個月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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