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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人口增加,晚年照護與財產管理風險同步升高。
- 重點二:子女若未被授權,無法直接代替失智父母提告追討被不當處分的財產。
- 重點三:意定監護搭配安養信託,可預先安排人與錢,降低失智後的照護爭議。
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現代人平均壽命延長,罹患失智症 的人口也持續攀升。根據衛福部 調查,65歲以上長者 每12位長者就有一人罹患失智症。
失智人口增加,加上頂客、單身、重組等家庭型態日益普遍,過去由子女或家人承擔照護責任的模式,也不再理所當然。當一個人因失智、疾病或意外而逐漸失去判斷與決策能力,「誰能替我處理醫療、財務、生活照顧等重要事項?」成為愈來愈多人須提前思考的問題。
失智財產被處分 子女怎自保
吳挺絹律師 分享一個案例。一位父親有兩任妻子,第二任妻子未生育子女。父親晚年罹病、失智,原由第二任妻子照顧,多年後妻子表示無力繼續照顧,把父親交給前妻子女。後來子女發現,父親持有的房產已贈與後母並出售,銀行存款也所剩無幾。子女懷疑父親財產遭不當處分,想追究後母責任,卻碰上一個棘手的問題:法律上,財產權利受影響的人是父親本人,子女並沒有直接代替父親提告的權利。
這件事並非毫無轉圜餘地。吳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已經失智到無法自己處理法律事務,家屬可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定適當的監護人。接下來再由監護人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立場去調查、釐清,如果真有必要,也可再透過訴訟爭取權益。
提前安排2方向 減少照護爭議
「如果父親在還有自主意識與能力的時候,先做好意定監護和安養信託,可能就不會有這些爭議了。」吳挺絹律師解釋,以往監護制度是等當事人失去認知判斷自理能力後,才由家屬聲請法院宣告監護,並在配偶、親屬中選定監護人,選出的人選未必是本人信任的對象。意定監護制度則是在本人意識清楚時,預先與屬意人選簽約,人選也不限於有親屬關係的人,未來真的需要監護時,法院原則上就會依照這份契約,由這個人來擔任監護人。
而安養信託,處理的則是「錢怎麼花、由誰把關」的問題。錢財資產若由本人自行保管,一旦失智失能,容易遭身邊不肖親友挪用或詐騙。透過安養信託,委託人可以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預先與銀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現金、保險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財產移轉給銀行。銀行則依約開立專款專用的信託專戶,依契約約定用途,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或安養院等費用,確保失智、失能後,錢仍然可以用在自己身上。
此外,安養信託還可指定「信託監察人」,建議人選不與意定監護人相同,也可以選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監督指示受託銀行是否確實依約撥款、財產運用是否合理,避免監護人權力過大,或因不諳理財而把信託資金揮霍殆盡。
生活與資產規畫 不能只靠遺囑
很多人會想,既然晚年需要有人照顧,那就把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當作一種回報,甚至透過遺囑先做安排。但吳挺絹律師提醒,人心會隨著時間與情境改變,今天答應照顧自己的人,未來是否仍有相同的想法,很難預料;即使願意照顧,也不代表雙方對於照顧方式、金錢使用的期待一致。
「如果我們擔心的是還活著、卻已沒有能力處理事情的那一段時間,只靠遺囑是絕對不夠的。」吳挺絹說。與其期待他人的良心與善念,不如趁自己還有能力時,用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把晚年的「人」與「錢」安排清楚。透過兩紙契約,賦予個人意志法律力量。即使失智、失能,自己的晚年生活安排,仍有一套具體的、白紙黑字的制度可以依循,不必仰賴人心是否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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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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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上受財產影響的是失智本人,子女通常沒有直接代替提告的權利。若要處理,通常得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調查並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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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監護是等當事人失去判斷能力後,由家屬聲請法院選定;意定監護則是在本人清楚時先簽約,未來需要時法院原則上依契約,讓本人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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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信託可在清楚時先把財產交由銀行管理,約定專款專用支付生活、醫療或機構費用,並可再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撥款與運用,降低遭親友挪用或濫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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