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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本票請求權自到期日起算3年,逾期裁定會被駁回。
- 重點二:借款契約請求權為15年,可另行起訴主張返還。
- 重點三:抵押權於債權時效後5年內仍可聲請拍賣抵押物。
本票 過期了怎麼辦?
陳先生跟林小姐是多年朋友,民國107年那年林小姐手頭緊,陳先生二話不說借了她500萬,兩人講好隔年3月1日還錢,林小姐也很有誠意,除了開了一張本票給陳先生,還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拿去設定了一筆200萬的抵押權,看起來雙重保障,陳先生也就放心了。
問題就出在「放心」這兩個字。因為是好朋友,陳先生一直不好意思開口催,一年拖過一年,直到最近他自己資金周轉需要用錢,才想起這筆帳還沒收回來。
他把本票翻出來,滿心以為隨時可以拿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結果律師朋友一看日期就搖頭——時間已經過了。
這裡就要講到很多人不知道的細節。本票不是拿在手上就永遠有效的,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票款的權利,是從到期日開始算,三年之後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法院對逾期的本票裁定聲請是會直接駁回的。
陳先生的本票到期日是民國108年3月1日,換算下來,民國111年2月底這張本票的效力就已經跑完了,等他想起來要用,早就晚了整整好幾年。
聽起來像是白忙一場,但故事還沒結束,因為錢真的不是就這樣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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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時效跑完,只是代表「拿本票去聲請裁定」這條捷徑走不通了,不代表當初借錢 這件事本身也一起消失。陳先生跟林小姐之間,說到底還有一份借貸 契約在,這種一般的債權請求權,法律給的時間是十五年,一樣是從可以請求還錢的那天開始算,也就是民國108年3月1日,一路要到民國123年2月底才會真正到期。
也就是說,就算本票沒用了,陳先生還是可以直接依照當初借錢這件事,起訴請求林小姐還錢,只是他得多花點功夫去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不能單靠一張本票就走完全程。
那房子上那筆抵押權呢,是不是也跟著本票一起作廢了?答案可能會讓人鬆一口氣 。
因為抵押權其實活得比本票、甚至比借款 本身的時效都還要久。
法律規定,就算抵押權所擔保的那筆債權已經因為時效而消滅了,抵押權人只要在時效跑完之後的五年內去聲請拍賣抵押物,這個抵押權還是有效,還是可以優先從賣房子的錢裡面把款項拿回來。
抵押權的期限怎麼看?
回到陳先生的案子,就算他真的拖到民國123年,連借款的十五年時效都用完了,他手上那個房屋抵押權,其實還可以一路撐到民國128年才會真正消滅。
同一件事情,同一筆錢,卻藏著三個各自倒數、各自起跳點都不一樣的時鐘本票是三年,從到期日開始算;借款契約本身是十五年,也是從可以請求的那天開始算;而抵押權,是等前面那個債權的時效跑完之後,才會另外再給五年的緩衝期。
搞不清楚這三層的差別,很容易發生的狀況就是,明明手上還有籌碼,卻因為誤判時間而自己放棄了權利,或者反過來,白白讓一筆早該消滅的老抵押權,一直卡在謄本上動彈不得。
也難怪實務上常看到一種情況,土地或房屋的謄本上掛著一筆十幾二十年前的老抵押權,屋主一頭霧水,銀行早就倒了、債權人也找不到人,卻不知道這筆抵押權到底能不能塗銷。
答案就藏在剛剛講的兩段時間裡,得先確認原本那筆債權的十五年時效有沒有跑完,再確認之後的五年緩衝期有沒有也一起過去,兩段都過了,這筆抵押權在法律上才真的是一具空殼,可以拿去聲請塗銷。
如果反過來,你是那個借錢出去的人,故事給的提醒就更直接了:千萬別因為手上有抵押、有本票就覺得高枕無憂,時效這件事,法律不會主動打電話提醒你,唯一能讓時鐘重新歸零的方法,就是真的去採取行動,寄一封存證信函、去法院起訴、聲請本票裁定或聲請拍賣抵押物,任何一個動作都能讓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放著不動,就是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權利一天一天流失。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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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執票人請求票款的權利,通常自到期日起算3年就會因時效消滅,法院對逾期的本票裁定聲請,實務上會直接駁回,不能再只靠本票快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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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票過期只代表不能再用本票聲請裁定,原本的借貸契約債權通常仍存在,請求權可達15年;債權人仍可提起訴訟,只是要另外證明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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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即使所擔保的債權時效消滅,仍可在債權時效跑完後5年內聲請拍賣抵押物;若兩段期間都過了,抵押權才會真正消滅,屋主才能聲請塗銷。
本文轉載自《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FB粉絲團》,原文為:朋友借500萬,本票過期後他才發現本票會過期、借款會過期,連抵押權也在倒數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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