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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預售屋103年簽約不算取得日,國稅局認定以107年過戶登記日為準。
- 重點二:因取得日落在105年後,原本以為的舊制被改判為新制課稅。
- 重點三:持有期間重算後少算4年,稅率從15%掉到20%而補稅50多萬元。
一個級距差了十幾萬!你以為的舊制,國稅局 說是新制。而這還只是整張稅單裡,比較小的那個數字。
真正讓小何傻眼的,是最後收到的核定通知書——五十幾萬元的補稅金額。
故事要從民國103年說起。那年小何看中臺北市一戶預售屋 ,簽了買賣契約,按工程進度繳款。他心裡認定,這間房子從那一刻起就是他的了——契約書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四年後,107年8月,房子蓋好,小何交屋、辦理過戶,拿到權狀。
114年,他決定賣掉這間房子。
賣屋前,他還特地查了國稅局資料做功課,105年1月1日是新舊制分水嶺,他103年就簽約,早在分水嶺之前,理所當然屬於舊制。他照這個結論申報,心裡毫無懸念。
結果,國稅局給了完全相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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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不看他103年簽了什麼約,只認一件事——107年8月的過戶登記日。這一天才是稅法上房子「取得」的起點,而這天落在105年之後。課稅所得二百多萬元,補稅金額五十幾萬元。
小何這才發現,自己不是沒做功課,查對了分水嶺,卻抓錯了拿來比對的時間點。多數人直覺會拿簽約日去對照,但稅法認的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那天。
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動輒拖上三五年,這段時間差,正是最多人栽跟頭、卻渾然不知的認定陷阱,連認真查過資料的人都可能誤判。
講真的,小瓏代書看這種案例都會替他捏一把冷汗。而更讓小何倒抽一口氣的,還在後頭。
小何心裡還存著僥倖:「103年算到114年,起碼持有超過十年,總該適用長期優惠稅率吧?」答案是,不行。
因為取得日被認定成107年8月,持有期間也跟著重新起算,苦等交屋的那四年一天都不算數。他以為適用最低的15%稅率,結果被認定持有約六、七年,一腳踩進20%級距。
聽起來只差5個百分點,但小何課稅所得高達二百多萬元,這5%落差換算下來就是十幾萬元——加上他原本壓根沒預期要繳新制的稅,兩筆一起算,才是最後補稅五十幾萬元的結果。
這正是預售屋交易最容易被忽略的兩個陷阱
第一,簽約日不等於取得日,稅法只認過戶登記那一天,即使認真查過資料、抓對了105年這條分水嶺,比對錯時間點一樣全盤皆錯。
第二,取得日一旦往後移,持有期間就會歸零重算,原本以為穩穩到手的優惠稅率,可能瞬間掉一整個級距。
尤其家裡長輩手上如果有這種當年幫子女買、或留著養老用的預售屋,更要特別注意,這類房子一放常是十幾二十年,時間差可能比小何的案例還長。
看到這裡,小瓏想說句真心話
●兩種算法乍看只差在「用哪一天當起點」,但實際攤開來算,小何一個人就差了好幾十萬元。這不是誰故意多繳,而是這個認定基準,真的太多人不知道,連認真查過資料的小何都栽在裡面。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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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把103年簽約日當成取得日,但國稅局只認107年8月的過戶登記日。稅法上的取得時間落在105年後,因此不能適用他原先認定的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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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簽約日,而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過戶日。即使預售屋早在多年以前簽約,稅務計算仍以正式登記完成那一天作為取得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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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取得日被認定為107年8月,持有期間必須從那時重新起算,交屋前等待的4年不算。結果他只被算成約6、7年持有,稅率從15%落到20%。
本文轉載自《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FB粉絲團》,原文為:一個級距差了十幾萬!你以為的舊制,國稅局說是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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