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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張男將新莊公寓2樓無償借弟一家居住44年。
- 重點二:弟媳主張借名登記與住到終老,遭法院否認。
- 重點三:法官認定借貸目的已消失,判返還並每月付2萬元。
張姓男子1980年間將名下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的一處公寓 2樓房屋,無償借給胞弟一家居住,胞弟2021年底過世後,張男欲收回房屋,弟媳卻拒絕搬遷,甚至稱房子當年是由丈夫出資購買、僅「借名登記」在張男名下,張男無奈提告要求返還並追討相當於租金 的不當得利。新北地方法院審結,判決弟媳應騰空遷出返還,另須自2025年4月起至返還房屋止,按月給付2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主張2樓房屋在1980年建造後不久,就登記為他所有,當時他未居住,因胞弟稱家中孩子多、房間不夠住,他顧念兄弟情份,一口答應無償借住,如今胞弟離世,姪子、姪女皆已成年並繼承胞弟同棟公寓1樓遺產,使用借貸目的已不存在,對方卻置之不理、無權占用44年,於2025年1月提告。
弟媳及弟媳3名子女則抗辯,亡夫當年靠自身技術創立蘆洲電機行賺錢,後來經營有成賺錢買土地持分,因怕夫妻爭吵影響產權,才將1樓登記在亡夫當名下、2樓基於信任「借名登記」在張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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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還說,1980年來房屋稅 、地價稅、水電費都是他們一家負擔,亡夫曾對外出租給補習班、心算班使用,認為自己才是實際所有權人,縱使不成立借名登記,張男當年也是同意讓他們一家五口「住到終老」,使用借貸目的尚未完成。
不過,法官傳喚張家其他兄弟姊妹等證人發現,張家兄弟當年從台中北上打拚、共同經營電機行,並未個別領取薪水,賺來的錢是「公家錢」,隨後用「公家錢」買房並分產,並非胞弟個人出資借名登記於張男名下;至於房屋稅、水電費由實際住戶繳納符合常理,弟媳無法舉證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法官還說,張男主張只無償借給胞弟住,弟媳等人無法舉證使用借貸契約,又考量1980年時弟媳3名子女分別僅7歲、5歲、3歲,都是受父母撫養,何以訂立使用借貸契約,有違常理。
法官審酌,張男胞弟當初借房是因3名子女尚小、1樓空間不足,如今3名子女均成年、結婚並遷出戶籍,張男胞弟也已過世,1樓房屋已足供弟媳一人居住,堪認借貸目的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關係消滅。
法院認定,目前僅弟媳一人實質占用2樓房屋,故判弟媳應騰空遷出並將房屋返還給張男;租金利益部分,考量周邊行情,判弟媳自2025年4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日止,每月給付2萬元。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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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於新莊2樓公寓究竟是張男所有後無償借住,還是弟媳所稱的借名登記財產;法院最後認定張男主張較可信,弟媳無法證明自己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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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當初借住是因胞弟一家子女年幼、空間不足,如今子女已成年且胞弟已過世,借貸目的已完成,使用借貸關係消滅,因此判弟媳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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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認定她已無權占用2樓房屋,卻持續使用該屋,等同取得不當利益;因此除須搬離外,還要自2025年4月1日起按月支付2萬元至返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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