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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近期陳幸妤 醫師的婚變新聞延燒多日,前夫趙建銘醫師近日回國時並未發言,只是秀出離婚 協議書裡的「保密條款」內容,引發外界討論:難道協議裡的保密條款就可以公開嗎?背後牽涉哪些法律 問題?
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趙建銘公開離婚協議第8條,凸顯雙方保密條款的存在。
- 重點二:條款約定雙方不得揭露婚姻隱私,違反最高可賠1億元。
- 重點三:公開保密條款本身是否違約,成為本文討論的核心法律爭點。
趙建銘,你公布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自己是不是也要賠1億元?
這件事情突然出現一個很有趣的法律問題。
趙建銘回到台灣之後,面對媒體幾乎什麼都不說,只告訴大家:「看第八條。」
然後把他跟陳幸妤的離婚協議書拿出來給媒體看。
大部分內容確實都遮住了。
但是最重要的第八條,保密條款,卻幾乎完整呈現在大家眼前。
這一條寫得非常清楚:
雙方就婚姻 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以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
如果違反,並因此造成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約定的懲罰性金額高達1億元。
趙建銘把這一條拿出來,意思當然很明顯。
他是在告訴外界:
「我為什麼都沒有講話?因為我們有保密協議。」
甚至也可能是在提醒陳幸妤,繼續把婚姻裡面的事情拿出來講,是不是已經違反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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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看到這裡,我腦袋第一個浮現的問題反而是:
等一下。趙建銘,那你自己呢?
你現在為了證明對方有保密義務,直接把「保密條款本身」完整拿給媒體看。
而且條款裡面自己還寫著:「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
那這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算不算「協議期間的細節」?
如果算的話,那把第八條公布給媒體的人,是不是自己也可能踩到這條線?
這就變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你拿保密條款出來指控別人不保密,結果為了證明有保密條款,自己先把保密條款公開了。
法律上當然不能因此直接說趙建銘一定要賠1億元。
因為還要進一步看整份離婚協議如何解釋,以及第八條後面還有一個重要條件:
必須因為違反約定,導致任一方或親屬的隱私受到侵害。
所以單純公布「有這個條款」,跟公布婚姻生活、財產、子女、感情等具體內容,法院將來怎麼認定,未必相同。
而且即使真的構成違約,約定1億元,也不代表法院最後一定會判1億元。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有可能依法酌減。
但是這件事情真正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保密條款不是只拘束陳幸妤一個人。它上面寫的是「雙方」。
所以如果要拿這張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遵守,第八條的每一個字,自己恐怕也得一起遵守。
否則最後最尷尬的問題可能就是:「你說她違反保密協議,那你把保密協議拿給全台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沒有違反?」
這個問題,我想才是這張離婚協議書曝光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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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想向外界表明,自己不願多談婚姻細節,是因為雙方早已約定保密;同時也可能藉此提醒對方,若持續公開婚姻內情,恐怕已觸及離婚協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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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文章指出,還要看是否真的違反約定,以及是否因此造成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即使成立違約,法院也可能認為1億元過高而依法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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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條款寫明雙方都要保守婚姻及協議細節的秘密,若把協議內容拿給媒體看,可能已屬揭露協議細節;因此,主張對方違約的人,自己也可能面臨是否先違約的問題。
本文轉載自《劉韋廷FB粉絲團》,原文為:趙建銘,你公布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自己是不是也要賠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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