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謝姓男子常常在10樓陽台抽菸 ,味道飄散至隔壁王姓、張姓夫妻家,經對方溝通、寄存證信函要求改善都無效,2人再提民事訴訟要求禁止菸味飄入、求償25萬元;法院認為有理由,判謝不得將菸味飄散侵入隔壁住戶家並應給付2人5000元,可上訴。
王姓、張姓夫妻控訴,謝姓鄰居常常在陽台抽菸,菸味飄進他們10樓住家內,經多次口頭勸導仍不以為意,2024年10月1日再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切勿在陽台抽菸,但仍未獲改善。
2人主張,謝長期抽菸味道飄散至其屋內,超過一般人能忍受範圍,造成他們健康受嚴重影響、侵害居住安寧人格法益,況且張還是懷孕孕婦,求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並要求不得將菸味飄侵入其等住家。
謝男抗辯稱,自己只是偶而抽菸並非頻繁,菸味飄散是氣流自然現象,且他吸的菸是合法買來的物品,味道本就如此,在合法之地抽菸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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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反控,王、張非口頭勸導而是以強制命令方式禁止他抽菸,自己深感遭霸凌、強制及權利剝奪,認為對方非親合溝通,而是以違法之嫌逼人就範,且他住處早在陽台加裝隔板阻絕菸味。
台中地院指出,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謝也不爭執有在住處抽菸,氣味、煙霧自有可能飄散至隔壁鄰居家,認為王、張請求有理由。
法院認為,謝男在陽台加裝隔板阻絕菸味,顯見他明知抽菸味道可能影響他人,仍執意抽菸,對侵害王、張居住安寧具有過失,侵害其等居住安寧權,考量雙方財力等判謝應給付2人5000元。
※ 提醒您:抽菸,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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