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珍收到一封地方稅務局的通知信,說是要辦戶籍登記,不然今年(114)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 稅額,會至少增加1.67倍以上。小珍很奇怪為什麼要繳更多稅了呢?
原來,喜歡投資不動產 的小珍,雖然一直和父母同住,其名下有三間房子,沒有出租沒有營業,之前都符合房屋稅自住1.2%的稅率,但113年房屋稅2.0之後,就不一樣了。怎麼回事呢?請看本文說明。

關於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於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徵期間:上一年7月1日-當年6月30日
•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課徵方式:修法後按「年」課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修法後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繳稅 期間:每年5月1日-5月31日
•納稅義務人:修法後,一般為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評定現值 ×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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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制
114年5月正式開徵的房屋稅2.0,要適用1.2%的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得符合以下條件: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113年6月30日以前之自住房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今年3月24日以前務必辦竣戶籍登記,不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案例: 已婚的陳先生,女兒10歲及兒子8歲。他名下四間房子,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得在114年3月24日前,將自己,老婆,女兒(或兒子擇一)戶籍分別登記在其中三間房子,再將直系親屬(父母親、岳父母)之一,登記入第四間房子,方能全部繼續適用1.2%的房屋稅。如未依期限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將自114年期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8%)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法定稅率及各地方政府徵收率(點我下載)
如何還能享受優惠稅率?

方法一、全國單一自住1%
房屋稅2.0中,新增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房屋稅優惠。
條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從1.2%調降至1%。
要注意的是,這項優惠是有排富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是由各地方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如最高的台北市:2,842,000元,最低的金門縣:776,900元。房屋現值超過這[一定金額]者,即使僅持有1戶,依然得用1.2%的稅率。
方法二、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單身有三間房子的小珍,父母已各有一間房子,因此只能將自己戶籍登記於其中一間,且非出租營業,可適用1.2%。另外2間將會改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至4.8%)課徵房屋稅。
聰明的小珍可以將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2.4%,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上述所稱「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係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
舉例:稅務局說明,113年度新竹市房屋一般租金標準,若維持為房屋評定現值的21%,如果小珍的房屋都在新竹,評定現值均為100萬元,核算租金標準為21萬元,小珍提供的租約,每戶年租金為24萬元,已達租金標準,可申請改按較優惠的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此一來,2戶出租房屋的稅率可從3.2%降至1.5%。
方法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
小珍還可以將2間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仍適用1.2%,稅負更輕。公益出租人可享的房屋稅,地價稅優惠外,還有綜所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房東們,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攜帶租賃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綜合所得稅開徵時記得申報租賃所得,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的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2.0上路,屋主要考慮資產配置
房屋稅2.0的上路,對於持有多間房屋的屋主可能造成稅務成本的提高。除了重新檢視持有不動產的利益與需求,應考量調整資產配置的部位比例。再透過了解修法後的可適用條件與各種優惠方案,如及時辦理戶籍登記以維持自住稅率、出租甚至透過成為公益出租人來降低持有成本。
提醒,在辦理戶籍登記安排時,應考量日後的使用規劃,若計畫出售,未來如何能符合房地合一稅中的自用優惠稅率等,才不至於顧此失彼。

本文轉載自《理財好聲音》,原文為:稅務局通知:房屋稅增加1.67倍以上?!換個戶籍,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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