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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 患者在監護安排上,往往處境更加複雜。神經內科醫師陳乃菁臨床觀察,有些患者在失智症臨床評量(CDR)中僅屬輕度,例如CDR○點五,但在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PI)上卻呈現高度行為或情緒問題。這群人雖然生活能力尚可,但決策與判斷易受影響,對家屬與專業人員而言,監護安排格外棘手。統計顯示,這類患者約占所有失智者的百分之十七,比率不低。
也因此,陳乃菁提醒,失智者的監護規畫應更早啟動,在仍具備表達能力時就留下清楚紀錄,透過錄音、錄影保存意願,避免未來因病程惡化產生爭議。
失智症協會法律顧問鄭嘉欣強調,監護人的角色不是取代,而是「代理」,依循當事人在清醒時的意志來做決定,確保其生活與財務安排能延續原本的選擇。鄭嘉欣表示,在國際經驗中,失智政策往往與公設監護制度密不可分。日本在制定「失智症基本法」時,特別由首相領導推動跨部會合作,核心精神是「自立支援」,讓失智者能繼續在熟悉環境中生活,維持尊嚴與自主;當病情惡化時,由公設監護人 或監督人介入,協助財務管理與照護安排。南韓也已建立公設監護人制度,由專業人員依法代行責任,降低家庭衝突風險。
今年八、九月,失智症協會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日本、美國與澳洲專家分享各國的法律與政策經驗。專家普遍認為,當社會高齡化、失智人口增加,僅靠家庭支持已不足以應對,必須結合公共制度,才能讓失智者在病程中獲得長期且穩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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