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寧緩和醫療 條例」到「病人自主權利法 」,藉由法律保障,將生命最後的生死選擇權交還給病患。試想自己因為意外在醫院臥床、失去自理能力、身上插滿管子無法動彈時,那種「生不如死」的痛苦,甚至希望有機會能選擇解脫的感受有多無助?但這兩法之間的差別常讓民眾混淆,想預立醫囑,律師希望可以透過本篇文章先了解再行動。
一、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又稱為安寧療護或臨終關懷,是由一組專業的醫療團隊(包含醫師、護士、社工、心理醫師、及各種藝術芳療或宗教師),針對癌症末期、物理治療已失去效果的癌末患者與家屬,提供身心上品質較高的全方位照護,過程不會強求延長病人性命,且經由家屬全程陪同,患者得以安詳、有尊嚴的走完最後一哩路。
(一)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什麼隱藏性問題?
雖然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醫師法》都有明文規定:醫師應該將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的不良反應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病人或家屬,可見在「知情病況、治療方針」等問題上,病人和家屬處於同等地位。
但是過去法律並沒有保障病人這方面的「自主權」,這很可能產生:
• 家屬可能要求醫師對病人隱瞞壞消息
• 病人不想要插管,但家屬要求醫生救到底
這些狀況會造成醫生、病人和家屬間的三角難題。但其實所有個體都是獨一無二,每個人對生命最後一程的價值觀和意願應該被尊重。
病人應該有自主的權利!
(二) 《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為了提供解方而出現的立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2020年上路,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而創立的醫療法規,重點在於:
• 告知病人本人的病情
• 病人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醫生、病人、家屬透過「預立醫囑」事前做好溝通,主要是討論病人因為重大意外或疾病,處於特定症狀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醫療照護的權利,同時確保病人的意願能獲得法律保障,例如在醫療照護意願選擇上,可以選擇「不希望治療、一定時間內嘗試治療、希望治療、或交由代理人決定」,讓每個人都有機會把自己的想法好好告訴親人,選擇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二、病人自主和安寧、安樂死 一樣嗎?
大家或許聽過安寧、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或安樂死,但安寧、安樂死和病人自主是不一樣的概念!
• 安寧主要是「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有一天真的不行的話也不要急救。
• 安樂死是給病人致命的藥劑,以加工的方式縮短生命。
• 病人自主則是強調病人有「自主選擇權」,也就是有選擇治療或選擇不治療的自由,當病人有預立醫囑,醫生會尊重病患的想法並做醫療安排。
(一) 病人自主和安寧、安樂死的法律規範
安寧和病人自主權利是規範在不同的法律:
• 安寧是2000年上路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是2019年才有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兩者從簽立的文件、適用的病人、拒絕接受的醫療範圍、保障程序都有不同,例如安寧條例,只有末期病人可以拒絕CPR,但現實中並不是只有末期病人才有這樣的需求考量。
(二) 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末期病人,還增加了:
• 永久植物人
• 極重度失智者
•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政府公告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的疾病
讓有這些病況但不是疾病末期的患者,在有預立醫囑的前提下也可以拒絕CPR。
(三) 安寧療護與病人自主名詞意涵大不同!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維生醫療」,是指用來維持生命跡象,但沒有治癒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包括心肺復甦術、重度感染時給予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
兩部法的用詞雖然很像,但意涵卻大不相同。
即使現今醫療再進步也總有極限,在自身病危時,究竟要延長生命還是讓生命自然離去?《病人自主權利法》把如何走向終途的權利歸還給個人,也提供大眾一個及早思考生命善終的機會。
本文轉載自《法律010》,原文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解決安寧療護BUG,預立醫囑走得安心有尊嚴! - 法律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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